上海垃圾偷倒无锡案宣判

21.12.2016  21:05

跨区域倾倒1670吨垃圾,4人获刑,最高刑期一年九个月

 

  自2015年起,在没有取得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徐某甲等人将上海的生活垃圾倾倒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直湖港空地,并用建筑垃圾、泥土进行掩盖,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经检测,这些生活垃圾中含有重金属铅、镉、六价铬、类金属砷等,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70万余元。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3次开庭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正式宣判。徐某甲等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决定对4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暂扣的被告人徐某乙用于运输垃圾的船只予以没收。被告人徐某甲自愿缴纳的环境损害修复费18万元直接纳入无锡市环境公益金专项账户。

   案情回顾

  被告人非法倾倒得小利

  政府规范处置“埋大单

  案件起源还得追溯到2015年5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接到通报,有外来船只在锡溧运河无锡洛社直湖港段河岸非法倾倒垃圾。次日,当涉案船只再次向直湖港段河岸停靠时,被记者发现并曝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原来,早在2013年7月,徐某甲借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上海市杨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高某等人合谋,在上海市军工路2号码头从事垃圾承运和处置工作。根据双方口头约定,2013年~2015年期间,徐某甲在自身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为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运输、处置生活垃圾4万余吨,处置价格为每吨48元~78元不等,明显低于市场处置的价格(286.41元/吨)。在相互结算的报表中,将生活垃圾记为“分类垃圾”等名目以逃避检查。

  2015年3月,徐某甲在寻觅垃圾“卸点”的过程中找到了徐某乙,在明知其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将部分生活垃圾以每吨70元的价格交由徐某乙处置,获利两万余元。同年4月,徐某乙组织数位船主从军工路2号码头装运了6船的生活垃圾(合计2360余吨),寻找“卸点”伺机非法处置。

  2015年3月~5月,徐某乙通过崔某联系上了须某,找到位于无锡市与常州市交界的无锡市惠山区洛社华圻村直湖港沿河地段,作为“卸点”。徐某乙与崔某商定,支付30元/吨的处置费,而崔某则给须某1500元/船的介绍费,由崔某联系人员用挖掘机、推土机进行施工,在“卸点”处铺路及修筑简易码头。

  截至被查获,徐某甲等人实际在无锡洛社直湖港地块倾倒4船生活垃圾,总计1670吨,另有4船生活垃圾没有卸载就被海事部门查获。通过非法处置生活垃圾,徐某甲非法获利两万余元,徐某乙非法获利3万余元,崔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须某非法获利9000元。

  2015年7月,无锡市惠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了应急处置。仅岸上部分处置费用就达101万余元,实际处置固体废弃物3341吨,渗滤液728吨。2015年12月,剩余渗滤液及生活垃圾处理完毕,再次花费15万余元。尚未倾倒的4船垃圾处置费用为56万余元。

   以案说法

  过失还是故意?是否有毒有害?

  ■争议焦点一

  徐某甲是过失还是故意?

  2015年11月4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公诉至锡山区人民法院后,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5月6日、12月2日先后3次开庭审理,过程长达一年。

  法庭上,被告人徐某甲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环境污染的发生,徐某甲主观上是过失,可以从轻处罚。徐某甲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让他处理生活垃圾,从实际处理垃圾的情况来看,也不能断定徐某甲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徐某甲对于徐某乙是否具有运输生活垃圾的资质也不清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合议庭认为,徐某甲明知生活垃圾不能随意倾倒、填埋,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处置生活垃圾的资质,仍与高某等人合谋,以“分类垃圾”代替“生活垃圾”,并以明显低于垃圾处置实际价格签订垃圾承运和处置合同,将生活垃圾交由无任何资质的运输船主进行填埋处置,明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会污染环境,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是明确的,属故意犯罪。

  ■争议焦点二

  生活垃圾中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

  徐某甲的辩护人还辩称,涉案的生活垃圾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事实不清、证据并不充分。崔某的辩护人也对垃圾的检测结论提出了异议。

  合议庭认为,案发后,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委托,对惠山区洛社直湖港旁华圻村涉案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其渗滤液在靠河、空地及堆场下3个点进行取样,综合检测过程,检测机构、人员具有资质、资格,取样符合规范,送检样本经检测含有铅、六价铬等重金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含有铅等重金属的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本案中涉案生活垃圾含有铅等重金属,虽不属于危险废物,但会对土壤、大气、水体造成危害,污染环境,故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徐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崔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须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  李苑 )

 

   没有人能独善其身

  

  近日,轰动一时的上海垃圾非法倾倒苏州、无锡等几起案件纷纷宣判,还有类似案件仍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难发现这些案件背后的共同点,一方面是大城市垃圾增长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垃圾减量化考核的压力。双重压力背后竟然衍生出了一条“黑色”利益链。

  “垃圾围城”的确是城市化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而通过建立垃圾减量率、分类率的约束性指标,运用管理考核的杠杆来推进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不失为一剂良方。垃圾减量指标化考核的出发点本来是好的,但城市垃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精细化不到位,就会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这条“黑色”利益链的一端是非法倾倒垃圾逾千吨,犯罪嫌疑人获利数万元,另一端却是被倾倒地的政府投入逾百万元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以邻为壑,污染看似转移了,其实不然。空气、水都是流动的,没有人能够独善其身。能否立足本地,直面污染治理的压力和问题,寻找解决之道,考验着城市管理者们的智慧与能力。

  而无论是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还是各种污染物非法倾倒,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享受环境权益的同时也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也许是这些案件留给我们更深的反思。( 李苑 )

 

   ■ 链接

  锡山区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成立于2008年5月,实行环保案件“三审合一”模式。2013年12月21日,锡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无锡市集中管辖法院之一,承担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及原崇安区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该院共受理各类环保案件383起,其中诉讼类案件37起,环保非诉审查案件346起。诉讼类案件中,环境刑事案件16起、环境民事案件16起(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起)、环境行政案件4起,环境诉前保全类案件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