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8.01.2015  10:29

 

  企业因违法成本低不惧处罚,空气污染严重学校却不愿停课……记者从正在召开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获悉,提交审议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对这些现实中的“老大难”问题,都将给出有针对性的答案。

  为进一步了解该法规的有关政策精神,江南时报记者昨天专访了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市环境监测站站长王合生。

  当前不少大城市都已经出台了地方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对于老百姓来说,当发生严重的空气污染时,政府部门应该而且必须有所作为。但是当前的情况是,各地在此方面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

  而记者看到,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该问题的态度十分明确。那就是,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这些措施至少包括8类: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的活动;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专家解读:王合生说,其实这种应急预案,当前南京市和江苏省级层面已经有了。该要求被写入法规后,意味着今后我省所有地区都要对照实施。如果达到了应该启动应急预案的级别时,地方政府却不愿启动预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地政府就涉嫌行政不作为,可以被问责。应急预案如何启动以及怎么启动,今后我省都将有法可依。

  江南时报记者 刘浩浩

  污染防治不力被约谈有望成常态

  记者从本次提交审议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看到,草案明确,我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此,省政府届时会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草案首次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用法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如草案表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还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等等。

  与此相应,我省将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完成任务目标不理想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专家解读:王合生告诉记者,“约谈”属于近些年才出现的新名词,其实最近两年,省内的南京等地区已经开始试行约谈,但并不多。现在我省首次把约谈这种做法写入了法规中,意味着今后该做法将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监督机制。随着该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相信被约谈者要承受的压力会更大,约谈也将更有威慑力。

  “按日计罚”对“顽固”违法说NO

  在新的环保法实施之前,环保执法部门经常抱怨,受到行政处罚金额不高等因素影响,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难以起到威慑力。新的环保法出台后,处罚力度大大加强。而在提交审议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记者看到,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罚”“拘留”等理念和做法,都被写入了本法规中。

  如针对企业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新法规明确了处罚措施: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而对无证排污的,被责令停止排污后仍拒不执行的,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对当事人进行拘留。

  此外,除特殊的几种情形之外,受到行政处罚罚款的被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行为,可以自被处罚者被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其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专家解读:王合生表示,《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对于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加强。不仅罚金数额提升了,而且引入了“按日计罚”的理念。以前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可能处罚一次就结束了,但是今后如果违法者拒不改正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连续处罚,一直罚到其改正为止。这种执法的导向非常明显,就是督促大家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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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吴宇鹏、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