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儿子去世,儿媳抱走孙女 奶奶是否有探视权

08.04.2017  20:29

一场意外事故,夺去了丈夫和儿子的性命,让年近花甲的王女士,沉浸在无尽的悲伤中。祸不单行,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身边唯一的孙女也被儿媳妇接走,并且无法探望,无奈之下她将儿媳妇告上了法庭。

 

丈夫儿子意外去世 儿媳离家带走孙女

 

2012年10月,小刘与小姜登记结婚,2013年2月小刘生下了女儿园园。2014年9月,小刘和小姜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园园由小姜直接抚养,但是小刘与小姜仍以夫妻名义同居在小姜家中,小刘和婆婆王女士依然以婆媳相称。

 

2016年7月,王女士的丈夫老姜和儿子小姜一起遭遇了一场意外,不幸离世。意外发生后不久,王女士与小刘因为一些矛盾发生了争吵,小刘便将年幼的园园从王女士家中抱走,带回了娘家,并拒绝让王女士探望。

 

多次探视未能见孙女 无奈将儿媳告上法庭

 

王女士数次前往小刘娘家探视孙女,都没有见到孙女。无奈之下,王女士小刘告上法庭,请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王女士认为,她在一场事故中同时失去丈夫和唯一的儿子,现在年幼的孙女是她仅有的精神支柱和寄托,而小刘以母亲的名义剥夺祖母和孙女之间的亲情联系,严重侵害了王女士对孩子的探望权。

 

现在园园是我唯一的希望,我很想园园,而且我觉得我的要求并不过分,只要求在园园上学期间的每周末和法定假日以及园园爷爷和父亲的祭日那天,我能从学校直接将园园接回到我家里,上学前再将园园送回学校。并且每年暑假我希望能与园园连续共同生活30天,寒假连续共同生活15日。”法庭上,王女士哭诉着自己的想法。

 

法庭上,小刘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小孩的父母亲,并不包括祖父母,所以王女士无权对小孩行使探望权。

 

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判决可以探望

 

我国《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法定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相关婚姻家庭法律未明确排除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办案法官介绍,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此种基于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能因父母双方的离婚或去世而消灭,适度扩大探望权主体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仅能够满足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还可以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起到正面作用。

 

法庭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王女士在一起事故中同时失去了丈夫和唯一的儿子,孙女园园是其已逝儿子唯一的后代血亲,王女士希望探视孙女,不仅能够慰藉她失去亲人的心灵痛苦,也有利于其孙女的健康成长,符合民法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近日,法院判决,王女士有权行使探望权,可以定期探望孙女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