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变144万?江苏苏河实业被指违规募集资金

10.03.2015  11:04

  人民网南京3月9日电 (杨胜利、胡伟)投资20万,3年后能拿到144万,年收益高达200%,真有这样的好事吗?苏河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正以其名下的江苏苏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河实业)的名义高息向社会认购股权,募集巨额资金。人民网记者调查发现,这样的私募活动在南京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参与者大都是中老年人。法律界人士称,张某的行为或已涉嫌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20万3年变成144万,现场中老人居多

  1月22日上午,在位于江宁区钱宝大厦门的一个房间内,一名李姓女子正跟70多岁高龄的父母在是否购买股权的事情上闹得不可开交。李女士说,她父母也不知从哪里得到消息,说花20万元购买苏河实业的3年期股权,到期能本息得到144万,现在坚持要投45万。担心上当受骗,李女士坚决不让父母购买,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我今天也是陪爸妈过来看看,他们说要买(股权),我问苏河(实业)的人,到现在也没搞清到底怎么获益,这怎么能轻易投资呢?

  在房间的一侧摆放着一排桌子,上面有4、5台电脑,十多名中老人正在排队准备交钱办理购买所谓的股权手续。“20万起步,3年后能拿回144万,小伙子,要投(资)你就赶紧下手(购买)。”现场的一位韦姓女士说,她去年9月份购买了20万苏河实业的股权,现在坐等3年后拿回144万。因为看好此项目,韦女士当天又介绍两位投资者前来实地考察。

  工作人员:购买股权人数众多,红利来源于房地产

  投入20万,3年后本息收回144万?记者粗略算了一下,公司平均年利息高达200%以上,这究竟是什么项目呢?现场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正在进行苏河实业第二期的股权认购。3年时间,到期后本息144万。据其介绍,苏河实业去年进行了第一期股权发行,20万2年期限,到期连本带利是80多万万。“因为购买日期有早有晚,早买的现在已经拿到了分红,2年期,总共是88.8万元。

  在现场,人民网记者现场见证王女士签订20万股权认购合同全过程:交钱、签合同、照相。这是一份名为江苏苏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认购合同。合同甲方为王女士,乙方为身兼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某。合同约定:甲方王女士同意以20万元现金购买苏河实业第二期股份,乙方苏河公司分三年支付股息,第一年不分红,第二和第三年每月发放1万元股息,共计24个月。王女士介绍,另外120万是不体现在合同中,至于什么原因,王女士表示自己也不清楚。

  咨询室内一名负责现场解答的男子当场证实,投资者“3年后能收取144万本息”的说法属实。他介绍,苏河实业主要是经营房地产生意的,投资者从房地产项目中进行分红。参与苏河实业二期股权认购的投资者至少20万元起步,目前已经有数千人参与购买。该男子还介绍,钱宝网、钱旺公司和苏河实业的老板均是张小雷。“几家公司都是一家的,都是张总(张小雷)的,”该男子如此介绍。

  那么到底有多少人购买了苏河实业的股权呢?高达200%的年收益又从何而来?对这些疑问,负责咨询的男子显得有些不耐烦,“从第二年开始领取,每月1万,共24万,三年后再给你120万,然后你走人,其他的就不要问了,你们这些年轻人就是麻烦,老是问这么多,不像他们老年人。

  工商部门并无苏河实业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工商资料显示,苏河实业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房屋租赁,钢材及钢铁制品、铁矿石及生铁、建筑材料、五金机电、酒店用品、工艺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预包装食品的零售,其中并无房地产开发资质。

  按照规定,公司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应当经过监管部门的许可,对资金的使用方向,信息披露、风险防范等都有非常高的要求,而苏河实业此次募资,并没有对融资项目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更没有有效地对投资者资金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不仅如此,记者通过查询发现,工商部门并无苏河实业的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很多投资者都不清楚苏河实业融资项目是什么,如何获利都是谜团。记者多次采访相关主管部门,截至发稿时,仍无正面回应。而据江苏金融部门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投资20万3年溢价100多万,这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情况属实,很可能牵扯到经济诈骗。

  法律人士:涉嫌非法集资

  那么投资者的巨额红利从何而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张志学律师对此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募集资金应当经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以公司名义进行,而苏河实业则是以股东张某的名义进行募资。从股东张某的角度来看,不存在认购股权的问题,如是股权转让,则应以股权的真实存在为前置条件,且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而面对不特定公众的出资照单全收的情况下,张某的有限股权必定在某一节点转无可转,那么此后认购或者转让的标的根本不存在,这就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的嫌疑。

  另外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其形式更符合固定收益的股权投资,20万元投资三年后溢至144万元,完全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惯常的投资预期,且120万元未予书面明确的情况下,出资人关于120万的支付主张根本无法得到法律保障,高息难免成为非法吸收存款的诱饵。

  张律师认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苏河实业的所谓股权认购可能是一个幌子,其实质是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通常做法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庞氏骗局”,“典型的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胡卖弄投资者,一旦聚集了一定数额的资金,其结果就是公司关门,老板跑路,最终受害的还是投资者。”事实究竟如何?有关此事进展,人民网将继续进行关注。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