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去年查出3万条有害网络信息

14.04.2015  11:18

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社会,但绝不是个人发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自留地”。近来,我市就有几名网友因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而被公安机关讯问。

 

网上发谣言被调查

 

谣言类信息,是有害信息的一种,对公共秩序影响比较大。每年,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查处的谣言类信息有30条。这类有害信息隐蔽性强,网站后台筛查时无法自动屏蔽。

 

一些人或因无知,或因无聊,对道听途说的事情,不经调查核实、不做任何分析就在网上乱发帖,甚至对事件添枝加叶。今年3月18日,题为《外国语学生刀刺老师,是真的吗?》的帖子发布后,引来各方关注。当天,市网安大队民警迅速调查,发现该帖属于旧事重提类谣言。发帖人“瞬间精彩”说,自己今年偶然听到这个事件,想问问有没有人知道真相。靖江公安微博、微信平台随即发布辟谣信息,“瞬间精彩”也当即发帖澄清,这才平息了一场闹剧。

 

不得了,好几个小孩在泰和国际城被人贩子拐走了!”今年2月3日,一则名为《泰和国际城发生小孩失踪》的帖子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帖文称,泰和国际城出现专门趁乱拐带小孩的人贩,已经有多名小孩失踪。市网安大队当天发现该帖后,立即向公安局城中派出所、110报警指挥中心求证是否接到相关报案。经调查,我市警方并未接到此类报案。面对民警的盘问,发帖人坦言自己是道听途说,并不清楚究竟有没有小孩真的在泰和国际城走失。发帖是为吸引人气,引起其他网友注意,并没有意识到发帖带来的后果。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严肃教育,发帖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将帖子删除,并再次发帖对外澄清事实。

 

去年查出近3万条有害信息

 

市网安大队民警介绍,去年,网安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共审查出近3万条有害信息。有害信息的范围很广,主要是含有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秩序的内容,或者是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

 

民警表示,部分网民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匿名或化名向网上发帖就不会被查出来,心存侥幸,认为在网络中可以“胡来”,导致“祸从口出”触犯法律。网安大队立足职能,利用网络技术力量,加强网络巡查、追踪,只要属违法信息,发帖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网民因乱发帖被行拘五天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迅速。三人成虎,原本子虚乌有的事情一经网络传播,就慢慢演变成了“事实”。

 

去年5月9日,我市停水。网友们纷纷猜测停水原因。一名昵称为“mimi”的网友发帖“没有通知就停水,没有水怎么做饭?求解释,求真相”,吸引了众多网友跟帖,有网友回复停水原因称“听人说是长江里有什么农药翻进去了”。一时间,网上、微信上,大家疯转农药船翻了引起长江水异味。随后,我市一时出现抢购矿泉水的现象。还有网友在某论坛上发布《靖江停水事件元凶已查到》的帖子称,靖江自来水有异味,是某老板在长江边搞深水码头,废弃了几十个外表有剧毒的桶所致。后来该网友在接受民警调查时,表示自己是在排档吃饭时听人说起这件事,在办公室闲着无聊就随手发帖。

 

随意捏造事实,面临的很有可能是牢狱之灾。我市恢复供水后,网友“紫非”在某贴吧发布题为《劫矿泉水受阻,将人砍伤致死》的帖子。网安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网贴内容纯属虚构。“紫非”表示只是为了引起大家注意,自己也认识到了错误。但是帖子在网上迅速流传,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最终,“紫非”因谎报险情、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天。

 

市网安大队提醒网友,在网上发帖一定要负责任,要文明上网、守法上网,切莫触犯法律红线。网络信息流量巨大,真假难辨,必须时刻提高警觉,提升分辨能力。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时,必须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要侵犯个体的隐私权以及集体的合法权益,否则容易构成网络造谣,受到法律处罚。

 

相关链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