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财政所长违规操作致5000万元贷款被人卷走

12.04.2016  08:49

  扬子晚报网4月11日讯(通讯员 杨检宣 杨预 吴飞 记者 陈咏)11日,扬州市检察院召开渎职犯罪专项预防新闻发布会,该院副检察长戴前良介绍,自2013年以来,该市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7件9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49件67人,占63.6%。滥用职权罪45件64人,占58.4%;玩忽职守罪24件27人,占31.2%。查处对象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28人。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典型案件中,曾担任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财政所所长的常某,官职很小,却因违规操作,致使5000万贷款被人卷走!

   渎职犯罪危害比贪污受贿能大20倍

  据最高检的统计分析,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十几到二十倍。从扬州市检察机关三年来查处的渎职犯罪案件来看,经济损失亦高达1.77余亿元,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7件。如江都区滨江新城管委会资金管理科科长杨某,在负责滨江新城及下属融资平台具体财务工作过程中,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000万元。

  除了经济损失,渎职犯罪还会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重大损害,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扬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处涉及民生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7人,占渎职犯罪案件总数的78%。如扬州市江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北分局科员张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使个体户万某个体营业执照通过年验,致使1万多斤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熬制猪油流入市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副镇长招商引资“玩滑头”获刑2年

  丁某,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研究生文化,曾是仪征市大仪镇政府副镇长(副科级)。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间,丁某在担任仪征市大仪镇副镇长期间,分管该镇招商引资工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滥用职权,通过以政府财政资金购买社会资金进行虚假增资、购买虚假验资报告等手段,为企业办理虚假登记注册、增资事宜,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45.8162万元。

  2011年3月,丁某动用财政资金51.056万元用以购买社会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为扬州振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扬州庆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分别虚假增资人民币2500万元,完成两家公司变更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6月,丁某动用财政资金44.8036万元用以购买社会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为仪征市林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仪征市开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虚假注资人民币1500万元,完成两家公司的注册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11月,丁某动用财政资金44.1066万元用以购买社会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为仪征市大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仪征市吉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吉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虚假注资人民币1000万元,完成三家公司注册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

  2012年11月,丁某安排他人动用财政资金5.85万元从赵王祥处购买虚假验资报告4份,分别为仪征市泰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资人民币5500万元、仪征市鸿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注资人民币2500万元、仪征市库丰商贸有限公司虚假注资人民币2500万元、仪征市昶诚装潢有限公司虚假注资人民币2500万元,完成四家公司注册登记。2013年12月23日,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财政所长违规操作,致使5000万贷款被人卷走

  被告人常某,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曾担任广陵区汤汪乡财政所所长。

  常某在担任汤汪乡财政所所长期间,负责乡融资工作。2012年6月,经时任汤汪乡的领导决定,汤汪乡借用扬州市元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另案处理)作为企业平台向某银行融资贷款,并以汤汪乡一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后某银行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后决定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资金给汤汪乡用于项目建设。

  常某根据领导要求具体负责和某银行、刘某对接办理平台贷款业务。后为办理贷款事宜,常某在未向乡领导汇报的情况下,擅自与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在办理抵押后,常某在明知元谷公司不具备5000万元的资金实力以及贷款必须汇到元谷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账户的情况下,未审查抵押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也未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资金安全,最终导致5000万元贷款被刘某用于偿债、放贷及挥霍,造成汤汪乡贷款资金的流失。

  2013年12月31日,常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2014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5月23日案件侦查终结。2014年7月8日提起公诉,2015年8月6日,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常某犯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镇书记违规为企业批地70亩被判刑

  谭某,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 曾担任江都区水务局局长、党组书记(正科级)。2005年6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谭某在担任江都市宜陵镇党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江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某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先后占用相关土地共计约69.3亩。

  2005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谭某在担任江都市宜陵镇党委书记,江都市卫生局局长,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其家中、办公室等地,数次非法收受扬州市某化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扬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杨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2015年5月21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谭某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