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材料骗得30万元车贷 两嫌犯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拘

29.01.2016  10:56

得知某汽车销售公司和某银行有购车贷款合作,两男子为骗钱动起了歪心思,他们想法子获得了该汽车销售公司的空白购车合同,伪造了房屋产权证、收入证明等一系列证明材料,借公司之名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并成功获批。可后来银行却迟迟没有收到还款,后经查得知是一场骗局。

 

巧言欺骗汽贸公司人员 骗得汽车销售空白合同

 

2015年7月,曾某想贷一笔钱,但他不符合银行的相关贷款条件,无法直接向银行申请。后来他通过朋友认识了姚某,姚某承诺可为其向银行贷款,但姚某提出,要抽取贷款总额的36%作为“好处费”,曾某应允,双方达成了协议。

 

为了尽快获得贷款,姚某走了一条“捷径”。2015年9月8日,姚某向自己熟悉的某汽车销售公司相关负责人称,自己有辆车要出售给客户曾某,无奈曾某没有现金也没法贷款,为了促成这笔交易,让客户能顺利贷款买车,他想要相关贷款所需材料,还承诺一定会按期还款。

 

由于是熟人,该汽车销售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相信了姚某的话。就这样,姚某获得了一份盖有该公司印章的空白汽车销售合同和一份购车预付款收据,汽车销售公司还同意姚某代理该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姚某可以通过该公司账户提取银行贷款。

 

银行与汽贸公司有合作 两人造假顺利贷得30万

 

获得购车合同后,姚某又伪造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保险单、银行卡明细对账单、收入证明、收付款收据、汽车销售合同等材料,办理车贷时将这些材料提供给了银行。

 

据了解,姚某所申请贷款的银行与该汽车销售公司有合作协议,如有客户在该公司贷款购车,可向该银行申请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银行会把“专向分期付款”的款项直接划入该汽车销售公司账户,之后,购车人可根据协议分期还款。

 

姚某有了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购车合同和付款凭证,也便获取了某银行30万元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的信用额度,银行见是合作公司的客户,顺理成章地为其办理了该贷款业务。贷款下来后,姚某从汽车销售公司的账户将该笔30万元的款项转到其个人账户,与曾某进行了资金分配,姚某因此获得了高额“好处费”。

 

但几个月过去,银行方迟迟不见曾某还款,找到该汽车销售公司,发现该购车合同系伪造,紧接着事情一一败露,发现竟然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银行方报警求助,姚某和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相关材料审核不严格 银行汽贸公司均有过错

 

据办案人员介绍,姚某首先欺骗该汽车销售公司,用其名义骗取银行款项,然后再以欺骗手段从该汽车销售公司转出款项。经分析得知,在这起骗局中,银行和汽车销售公司均存在重大过错。姚某的行为之所以得逞,正是利用了银行和汽车销售公司没有进行严格审核制度的漏洞。

 

该银行发放贷款前,未对姚某提供的材料进行任何的审查,以为是合作单位,盲目轻信了他提供的购车合同。车辆抵押也未亲自到车管所办理,导致了虚假车辆抵押登记顺利派上用场。如此就轻易将30万元贷款放下来,不够谨慎。

 

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未对姚某进行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将盖有公章的空白汽车销售合同与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作渠道给姚某使用,相当于同意姚某利用公司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该公司没有保证其购车材料的真实无误,应承担相应的的民事责任。

 

目前,犯罪嫌疑人姚某、曾某涉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