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的哥按喇叭致前方三轮车车翻人亡

23.08.2016  17:33

  近日,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鸣笛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一位出租车驾驶员开车时因前面的三轮车占道,于是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被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昨天上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近日对该案正式做出判决,确定鸣笛的驾驶员程师傅对这起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警

  认定此次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这起事故发生在2015年10月4日。当天,程师傅驾驶出租车行驶时,看见道路前方四五米处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挡住了去路,程师傅习惯性地鸣笛催促。

  这辆电动三轮车是当地居民鲍某驾驶的,车上还载着胡某等5人。“他鸣笛让我受到了惊吓。”鲍某称,当时自己被吓了一跳,他一边回头看,一边避让程师傅,结果导致三轮车发生侧翻,胡某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程师傅也参与了施救,但胡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分析意见认为: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此次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的哥

  两辆车根本就没碰到一块

  事发后,鲍某和当时乘坐三轮车的另外4人以死者亲属的身份,将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鲍某等人认为,被告鸣笛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程师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此,程师傅觉得很委屈,“事故现场没有红绿灯,我按喇叭是为了提示行人和车辆,更重要的是我的车和三轮车根本就没有碰撞。”程师傅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一同成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也认为,出租车与三轮车没有碰撞,是胡某先摔倒,程师傅才上前施救的。因此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程师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表示,在汽车的行驶中,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根据需要和规定发出必需的音响信号,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车辆注意,保证交通安全。但汽车鸣笛应符合《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范,尤其是遇到非机动车、年长或年幼行人时,应主动让行,切勿急促、大声鸣笛,以免对方受到惊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法院

  鸣笛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交警部门和法医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证明,两辆车的确没有发生碰撞。但本案中,这两辆车是否发生“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亦不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三轮车驾驶员鲍某驾驶三轮车占道行驶,程师傅鸣笛后使得鲍某受到了惊吓,致使三轮车侧翻,胡某也因此受伤。因此,法院认定程师傅的鸣笛行为与随后的三轮车侧翻、胡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综合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双方的过错,确定被告程师傅对胡某之死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按合同约定赔偿,合计共178571.49元。(卓凤芹 孙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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