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莫名成“200万元负翁”

27.07.2015  10:17

 

 靖江一男子碍于情面给亲戚当借款担保人,并在借款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谁料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知所踪,这名担保的男子被告上法庭,庭审中男子以签字时合同手填部分空白为由拒绝担责。近日,靖江法院判决,这名男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由:帮侄子担保巨额借款

 

2014年7月,陈某的侄子小江找到他,称自己急需一笔资金购买原材料,已经向靖江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最高额贷款300万元,就差个担保人签字。小江请求陈某为他签个字,等资金回笼即可还上借款,保证不要他承担责任。陈某碍于亲戚的情面,又考虑到小江的经济状况确实还算不错,二话不说就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事后也并未将这件事放在心上。

 

此后,靖江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小江发放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最要命的是,小江人已经不知所踪。

 

靖江某小额贷款公司便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审理:辩称签字时合同是空白的

 

庭审中,陈某称,他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签字属实,但自己在签字时,这份保证合同中手填部分都是空白的,自己并没有看到合同条款,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认可自己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属实,说明陈某有为小江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如今,陈某辩称保证合同手填部分都是空白,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退一步讲,即使陈某这样的辩称属实,但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预见和判断其在空白合同中签字的法律后果。

 

最终,靖江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承担利息、律师代理费等。

 

提醒:担保借款要慎之又慎

 

在借款合同中,很多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往往就在合同中草草签了字。当借款人无力归还借款,保证人会找各种理由拒绝连带责任,但又往往都是无效的。

 

法院提醒,在决定是否为他人做担保人时,要考虑好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自己与借款人的接触或从其他熟人那了解判断借款人的信誉;二是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切不可碍于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更不可随意签订空白合同。

 

讲情面更要讲法律

 

·靳凌·

 

为了一个情面,草草签上名字,结果债务人不知所踪,自己换来几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巨额债务。这样的噩梦,近年来屡有发生,说到底,全因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个又一个案例提醒我们,面临这样的抉择,讲求情面的同时,更要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

 

这篇报道中,陈某碍于自己侄子的情面,竟然如此盲目地在一份借款数百万元的合同上签字。唯一说服他的,就是对侄子人品和经济状况的信任。他不仅丝毫没有对合同细则进行审阅,甚至自曝在签字时,合同的部分条款还是空白的,面对这样的合同,他签上字的同时,就意味着承担了巨大的风险。而在我们身边,类似陈某的“爽快人”不在少数,面对自己的亲戚、朋友的请求,往往抹不开情面,半推半就把字给签了,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既然情面是很多人绕不去的关卡,那么为何不在担保的同时增强法律意识,为自己留好充足的后路。从法律角度出发,我们千万不要无知担保,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定要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在设立保证合同时,要提前咨询律师,采用书面形式,详细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等条款,并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违法改短信告知快去核对车辆信息!

 

本报讯(记者陆夜)记者昨天从市交巡警大队获悉,我市已开始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短信告知,原先通过邮政寄送违法行为告知单的形式将逐步取消。

 

此次全面推行短信告知交通违法行为的形式对车主来说更加方便、快捷。”市交巡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以前驾驶员、车主只有在同一个路口同种交通违法行为达3次及以上才会被交巡警部门寄送邮件通知,如今这种情况将有所改变,只要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就会被及时通过短信告知。另外,长期在靖江行驶的外地号牌车辆也包括在短信通知的范围内。

 

市交巡警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车主,近期要尽快到车管所核对个人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同时绑定“平安靖江”微信号,方便及时查询、获悉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