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市场调节不是一放了之 江苏为市场调节价药品立规

14.07.2016  14:13

  本报讯 记者从13日召开的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获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物价部门仍将通过对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药品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合理定价。目前,全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已制定出台,并将于8月10日起施行。

  即将实施的新规对我省药品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价格行为规范及自我约束机制。如,自主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范,结合新规所明确的药品价格主要成本项目,核算药品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等,综合市场供求状况、同类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此外,药品经营者除要履行药品信息监测报送、明码标价等义务,企业内部还要建立反映生产成本、经营成本、购销情况、报送价格信息原始资料、价格调整成本情况的5项基本台账等。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处长吴爱琴表示,绝大部分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不是一放了之,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

  (吉强 魏玮)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