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宣布一名外国人居留许可作废的公示

17.02.2016  20: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宣布以下一名外国人所持居留许可作废。居留许可作废日期自公示10日后起算。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1、ABRO HASHMAT KHAN,男,国籍:巴基斯坦,护照号码:YR4111582,居留许可号码:05342278,停留有效期至2016年04月19日。     南京市公安局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