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队怀孕,每天一个笑话 盘点用人单位奇葩规章

07.09.2015  12:27

  

  这两天,一家知名网站上曝出“南化公司奇葩新规:若早到公司要解释为何早到”的相关内容,顿时引起众多网友吐槽,成了议论的热点。虽然最后求证该规定并不属实,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网友对单位奇葩规定的吐槽,如工作不满一年不得怀孕、每天进了办公室就得换鞋、晚上加班只许到10点……有的让员工笑逐颜开,有的则令人“崩溃”。

  网曝:南化公司出台新规不许早到

  “南化新的规定,晚8点下班,提前一秒出门要解释为何早退,更不可理喻的是,早8点上班,若是早到,要解释为何早到公司。”该网帖称,南化公司出台了新规定,工人上下班必须在早8点和晚8点,如果提前1秒,例如晚上7点59分59秒出门,要解释为什么提前1秒出门,更不可理喻的是,上班早来也不行,如果8点上班,7点35分到厂,需要解释为什么早到单位。

  该网帖一出现,顿时引起众多网友吐槽。有网友跟帖对该公司这一规定表示不可思议。但也有网友对此明确地表示,“楼主是哪个单位的,这种吐槽不知缘起何处,引得这么多人群起附和,为什么我从来也没有听说过单位不给提前到岗。

  回应:没有的事,欢迎职工提前上班

  针对网帖所曝出的相关内容,昨天上午南京晨报记者与南化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南化公司思想政治处谭晶处长解释说,这是根本没有的事,近来公司抓劳动纪律,加强门禁制度,加强了对职工上下班纪律的考核。“我们欢迎职工提前上班,网上所说的早到也不行完全是大笑话,这怎么可能呢?我们怀疑是近期公司抓劳动纪律,引起极少数职工情绪不满,在网上乱说。”谭晶处长说。

  调查:员工们遇到的那些奇葩规章

  虽然网曝“南化公司奇葩新规:若早到公司要解释为何早到”的相关内容,南化公司对此给予了否定,但在现代社会,每个公司、单位都会根据自身的发展或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而有些内部规章制度也成了职场吐槽的热点。

  “感人”规定

  加班到10点就会被赶回家

  当你加班至深夜,手上的工作、面前的文件一大堆还做不完,恨不得通宵达旦努力完成老板才会高兴时,南京一家公司却规定,“加班不准超过10点,不走小心老板赶你走”。

  最近,位于江宁区京妆软件园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贴了这样一张规定让员工哭笑不得,原来老板不准大家熬夜加班,10点一到必须走人,不然老板会赶大家走,如果坚持留下,第二天就要请全体同事吃饭喝茶。“我想加班,把工作早点做结束都不行,老板都不给一个表现的机会”“加个班还要被罚请吃饭,加班费那是绝对不够的”,虽然不少员工开玩笑,不过公司负责人认为,“加班熬夜对身体不好,也是希望大家早点回家陪陪家人,或是过过不同的生活,免得整天闷在办公室里面。而且公司是一家年轻的互联网公司,需要大家多出去看看,增加灵感。

  “愁人”规定

  每晚搜罗晨会要讲的笑话

  吴小姐在南京一家连锁餐饮店上班,岗位是餐厅服务员。以前她每天上班、下班,日子过得很是悠闲。不过,从两个月前开始,她却有点烦了,因为领导让他们在每天早上集合的时候每人讲一个一分钟的笑话,美其名曰活跃气氛。

  现在每天一回到家,吴小姐就泡在网上找短小精悍的笑话,长一点不行,因为会超时。不搞笑的不行,因为没法将大家逗乐,每次就扣罚5元钱。如果将大家逗乐了,奖励10元。“宣布规定的当天,领导就带头讲了个笑话,我们也不能不跟着他的节奏,所以每天回来都会在网上找一找!

  网上的经典笑话其实也不多,也就那么几十条,同事们搜集的笑话有时候会重复。所以现在大家一般都准备几条放手机里,防止碰到别人讲了自己要讲的笑话,而自己却没得讲的这种尴尬。“现在不少经典的笑话都已经被大家讲完了,题材越来越少,能逗乐大家的越来越少,还不知道以后讲什么呢!”吴小姐愁坏了。

  “雷人”规定

  生小孩得提前一年打报告

  徐女士是一家银行的前台员工,每天的工作内容就是给客户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各类服务。在他们储蓄点,前台工作人员大都是女性,男性员工不多。工作4年后,徐女士结婚了,婚后她很想尽快要一个孩子。当跟别的女同事谈论起来的时候,别人告诉她,这个事一定要提前申请,而且要提前一年以上。要是没申请就怀孕生孩子,单位肯定是要严肃处理当事人的。

  “我们单位女员工比较多,生孩子要先申请,大家轮流着来。要是同时间不少女同事一起怀孕,单位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听了同事的介绍,徐女士这才彻底明白。“只好往后延一延了!

  律师观点

  单位规章要有底线

  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奇葩规定”如此多,是不是都是违法的?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马汉煜律师称,规定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可能就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不过,单位规章确实要有自己的底线。

  首先“规章”不能违反《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规。像生育要排队、女职工几年内不得结婚等规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如果单位“规章”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进行了公示、告知了劳动者,那么即使有些“奇葩”,也属合法范围,劳动者必须遵守。

  “该说‘不’时,还是应当说‘不’。”杨朝江律师说,如果公司规章的确违法,比如应该给年休假的,公司不批年休假,劳动者还是应当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对于员工来说,签了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签了卖身契,上厕所也好,生小孩也好,这些都是基本人权,理应得到保障。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出于实际情况的特殊要求,一般企业都无权提出这类无理要求。杨朝江说,“如果员工觉得企业的做法性质严重,可以向工会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卢斌 钱鸣 芦艳 吴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