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流浪汉遇车祸身亡 维权终于有据可依
新华报业网讯 8年前,两名“无名氏”流浪汉在车祸中丧生,高淳县民政局为他们提起民事诉讼,打起“国内流浪汉维权第一案”。虽然该案最终以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而败诉,却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今,当惨案再次发生在高淳,检方终于找到了维权依据。高淳区检察院16日公布,该院依据江苏省救助基金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支持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管理人提起诉讼,目前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今年1月8日,吴某某开着越野车在高淳区沿芜太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突然撞上了一个迎面走来的老人,老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是位61~70岁左右的中老年男性,因交通事故致胸部开放性损伤死亡。随后,高淳交巡警大队在媒体上发布寻尸启事和认尸公告。但4个多月过去了,死者一直无人认领,高淳交巡警大队书面通知区殡仪馆将其火化,并妥善保管骨灰。今年1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对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同年5月13日,该案被移送至高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找不到死者的家属,谁来为他讨要民事赔偿?民政局已被法院否定,还有哪个单位是合法的诉讼主体?检察院经过反复研究,终于在2011年颁行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中找到了依据。《实施办法》规定,交通事故死者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即未知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作为了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赔偿款应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经查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其具有主张赔偿的权利。
检察院认为,《实施办法》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审理案件可以参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但不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虽不是法律直接授权的组织,但从立法目的和裁判的功能考量可将其视为“法律”授权的组织。
9月24日,高淳区检察院依法支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管理人,向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提存未知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共计54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系2011年颁行以来,我省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直接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第一案。记者了解到,该案将于12月3日开审,记者将继续关注。
通讯员 丁晓头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