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首创的这条反腐措施成全国标杆
核心提示:苏州高新区纪工委从2009年起大胆创新、积极履职,对涉刑受到羁押的党员果断采取“停权”措施。
中国江苏网11月3日讯 近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颁布。由高新区纪工委一直在创新试行的“ 涉刑党员停权机制 ”,作为新的条款,被编录进该《条例》第四章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对涉刑受到羁押的党员,一直以来是党员监督管理的薄弱点甚至是盲区。若在司法判决前对其进行党纪处分,即纪委定性在司法定性之前,则客观存在对同一行为定性不一的风险;若对其不闻不问,又与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和先进性的要求不符。
为此,苏州高新区纪工委从2009年起大胆创新、积极履职,对涉刑受到羁押的党员果断采取“停权”措施。即区纪委常委会根据检察机关发出的 《逮捕决定书》 ,直接对涉刑受到羁押的党员采取暂停党员权利、保留党员身份的措施,等待司法最终结论,并发出 《停权决定书》 ,一式三份,分别送达涉刑党员本人、该党员所在党组织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截至目前,高新区已有20多人因违规等被“停权”。
2009年10月,高新区纪工委提出“停权”可行性报告;
2009年11月,高新区正式出台“停权”实施办法;
2010年1月,苏州市纪委、高新区纪委、苏州基层党建研究所、苏州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研究所、苏州大学成立联合调研组对“停权”事宜进行论证;
2010年2月,理论文章《对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停权留名”措施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思考》完成版权登记;
2010年3月,停权在全市进行推广;
2010年4月,“停权”被中央纪委审理室确定为重点调研课题——在《中央纪委审理参考》69期相关文章中明确:“江苏省苏州市纪委、四川省泸州市纪委分别结合本地办案工作实际,主动研究,深入思考,创造性地提出并率先尝试对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停权或者暂停党员资格的举措。”
高新区纪工委常委龚浩表示:“从此次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三十一条‘暂停三大政治权利’来看,主要还是吸收了我们高新区对‘停权’的做法及其基层实践。”
高新区对“涉刑党员停权机制”的创新实践,得到省纪委高度认可。2011年12月,省纪委负责人率省纪委审理室相关成员到高新区进行现场调研“停权”;2012年,该办法在全省推广。高新区“停权”机制出台之后,先后被20多个地区和央企纪委引入,同时,被《中国纪检监察报》《新华内参》《唯实》等报道。
从试行于高新区2.1万名党员到覆盖全国8700万名共产党员,由高新区纪工委创新试行的“涉刑党员停权机制”作为新条款被编录进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对高新区党建创新的莫大肯定,也是对高新区纪检工作的鼓舞与鞭策。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