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滚”出南京长客公司巨贪 原老总一审被判20年
龙虎网讯 昨天,南京长客公司原总经理田某某等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案件,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作为去年南京市纪委查办的60件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案件之一,“田某某等五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收购改制企业资产”的案件颇受外界关注。
法院认为,田某某构成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另两名被告人都因挪用公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改制前后的身份变化,让这原国企老总的定罪界限也随之一变。一个细节可见一斑:同一笔涉案金额,以改制时间为界,分别被以贪污和职务侵占等罪名加以划分。
国企老总改制后的多重身份
田某某是南京市交通系统的老人,1997年起即担任南京长客公司总经理。
2002年,根据政府部署,原属国企的长客公司进行集团式股份制改造,并准备上市。田某某的身份,也有了变化。
长客公司的中层以上的管理层,经上级部门批准,可组建一个公司参与改制,占改制后的长客集团27%的股权。
长投公司就是在这个背景下,由田某某等近30人管理层人员组建而来。
改制开始后,田某某是长投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也是公司总经理。
而在2005年长客公司改制完成后,田又担任了长客公司的总经理。
实际上,长投公司与改制前的长客公司为一套领导班子,两块牌子。
左手转右手,公款被换走
长投公司成立后不久,长客公司下属企业的长途东站请求改造空调系统。
作为长客公司总经理的田某某召集领导层开会后,集体决定由长投公司出资50万元,改造空调系统。
但作为回报,长途东站需要每年付给长投公司10多万元的维修保养费等费用,以及对乘客收取的空调费收入的60%。
从2005年到2011年累计,这已是1600多万元的巨款。
实际上,当时长客公司银行存款高达7000万,改造东站的空调自己完全有钱干。这种左手转右手的行为,属于虚增交易。
这1600余万元的虚增交易,时间横跨长客公司改制前后,因此改制前收取的200多万,属于国企的钱,认定为贪污款。
剩余1400余万元,被认定为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款,涉嫌职务侵占罪。
“借”来职工风险金成入股资金
按照27%的持股比例要求,长投公司需要向长客公司投入2000余万元。而且有关部门要求长客公司改制后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1亿元。
按照上述持股比例,长投公司还需要追加800多万元资金。
这么多钱短期难以筹集,田某某想到的办法是:临时借用长客公司职工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长客公司下属的四个公司职工共计1100多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就这样被融入了注册资本。
尽管2006年之后,长投公司逐步返还了这笔钱,并在2011年付了利息。
但检方认为,当时的长客公司尚属国企,他的行为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公款一出一进,就换了主人
田某某被指控的第三项罪名是贪污,涉案金额386万余元,其中包括前述空调费用中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来自一笔分红款。
检方指控,2002年,长客公司组建白鹭公司时引进了湖北某公司。因这家公司没有钱出资,长投公司就借了400万给湖北这家公司作为出资款。白鹭公司成立后,因为湖北这家公司没有出过资,因此分红一直挂在白鹭公司账上。
这笔钱随后经历了以下途径:田某某安排白鹭公司副总带着分红款200多万,先从湖北这个公司走了一下账,又带回来进入了长投公司的账,作为归还长投公司的借款。但检方认为,这笔收益应归长客公司。
因该行为也横跨改制前后,所以按照长客公司性质划分,也被分为两部分:改制前的140多万被认定为贪污款,连同前面的空调款,一共386万余元。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田某某构成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300万元。另两名被告人因挪用公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金陵晚报记者 董红伟
来源: 金陵晚报 编辑: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