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元化解决性骚扰
● 专门处理性骚扰纠纷的行政机构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 加重雇主责任是美国应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特色之一
● 美国法院注重品格证据在性骚扰案件中的妥善运用
美国性骚扰问题的研究范围主要在工作场所内,其各种类型的解决机制,都朝着以限制“权力”来保护受害人的路径,建立相应的解决制度。实践表明,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适应了美国性骚扰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促进了此类纠纷的妥当解决。
案例促进机制形成
1974年的 “巴尼斯诉特瑞恩案”通常被认为是美国史上的性骚扰第一案。地方法院对此案判决的认定和早期的类似案件一样,认为性骚扰是管理者和下级之间的个人行为,只反映了男性和女性之间在性格个性上的差异或冲突,不属《人权法案》中定义的性别歧视。有些法院也担心,若承认这类案件的可诉性后果可能难以想象,那会意味着允许对个人性意向提起诉讼,可能违背当初国会立法的意图。
1976年的“威廉姆斯诉萨科比案”可称性骚扰概念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本案中,女雇员控告其男性上司,由于她拒绝了他的性暗示而遭到无端报复甚至被解聘。华盛顿特区地方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是以工作上的利益换取性好处,首次判决回报型性骚扰构成一种违法的性别歧视,并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的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从此,性骚扰作为性别歧视的一个法律概念,开始被认识。
1991年,美国非裔女法学教授希尔斯状告美国黑人大法官提名人托马斯曾对她进行性骚扰。此案在国会上的听证会被电视现场直播,报纸追踪报道,给民众上了一堂性骚扰的普及教育课,把性骚扰提到全美的议事日程。虽然参院最后以52∶48的微弱多数票通过了布什总统对托马斯的任命,但影响深远。有的大学如迈阿密大学已决定开设性骚扰课。随后一年,在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有关性骚扰投诉便激增了50%。此后,美国的工作场所逐渐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自1995年后,为有效结清积案,该委员会又采取一套“申诉案件优先处理程序”,以决定调查程序及资源分配的主次。该委员会还从1996年财政年度开始,推广一种以和解为基础的替代性解决争端方法,希望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都能加以运用,尽快找出解决之道。“华尔街性骚扰案”中,原告律师在诉讼前曾建议原告赔偿和解,而被告却认为对方在敲诈,体现了被告对美国法律文化的无知。
在美国,专门处理性骚扰纠纷的行政机构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65年7月,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是独立的联邦机构,处理性骚扰纠纷是该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
该机构分组负责对涉及性骚扰的各联邦公平就业法律的执行及申诉,任何受雇者或应征求职者认为遭受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侵害,都可向其提出正式的申诉,而由其负责调查、调解、提起诉讼,或准许个人在获得其同意后,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就业歧视诉讼。
2014年9月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任命华裔律师杨睿珍为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主席,任期至2017年7月1日。她成为该机构首位亚裔领导人。
1.68亿美元 美国史上赔款数额最高的职场性骚扰案
“华尔街性骚扰案”的被告是个人,而雇主也会由于处置不当而成为案件被告。加重雇主责任是美国应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特色之一,旨在通过单位内部机制来解决这类纠纷。其责成各单位除要采取预防措施外,还要设置各种内部申诉途径,保证对此类申诉会尽量以保密的方式加以处理,保证申诉者不会招致报复或其他不利的处分。若单位本身未能针对性骚扰设置内部的救济渠道,则在相关诉讼中几乎无任何胜诉的可能。
2012年,美国联邦法院在一起性骚扰案件的审判中,陪审团要求原告安妮前雇主赔偿她1.68亿美元作为补偿,使此案成为美国史上赔款数额最高的职场性骚扰案。
安妮曾是加州首府慈善医院的外科医生助理。她控诉,2006年至2008年期间,她频繁地遭受到医院里一些医生和工作人员的性骚扰。最终,无法忍受的安妮便写信将两年来忍受的种种不堪报告给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而她的举报不仅没得到院方重视,反而在一周后被辞退了。据院方的记录,辞退安妮的理由是她曾有某个周日没按要求来医院工作,但医院也承认因此就辞退她可能是院方处理不当。安妮坚持认为被辞退是因为那次性骚扰举报。
联邦法院陪审团最终决定判处医院所有者西方天主教会医院赔偿安妮1.25亿美元,外加4270万美金作为安妮的失业补偿和精神损失费,总计1.68亿美元补偿款。
将雇主作为被告除了基于代理责任的理由之外,还有以下原因:要求雇主采取合理措施来达到防治的目标,成本较低廉而又较有效;雇主通常更有财力来进行赔偿,若确定雇主的法律责任,则被害人将有较好机会能够实际得到金钱损害赔偿;以雇主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来纠正性骚扰事件而要求雇主承担责任,有利于缓解原告受害人取证的困难,而对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防止性骚扰承担举证责任的是雇主。
可见,“华尔街性骚扰案”中,被告仅因发现原告留宿情人就立刻粗暴地辞退她,显然提供了报复原告的证据。
总统涉案 影响深广
美国法院还注重品格证据在性骚扰案件中的妥善运用。根据1994年的《联邦证据规则》规定,通常原告性行为或性倾向的证据是不可采的。法院曾经在判决中认为,原告在工作场所以外与第三者的性关系,不得在审判时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证据也不准用来证明其人格及品性。另外,对于原告与被控者以外的第三者间的有性意味的言语或行为,虽可被援引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认定证据,但原告应受免于性骚扰的法律保护的权利,并不会因此被完全排除,这些证据在决定原告是否欢迎被告的行为上作用很有限。
如“华尔街性骚扰案”被告出示原告和留宿情人常去酒吧,不足以证明原告喜欢被告的性骚扰,而他对其情人的污蔑,以及将原告私生活公布于众,是更恶劣的骚扰,给案件提供了更有力证据。
另外,美国法院也注意被控人品格证据的运用。主要措施就是被控人如有性方面的不良品格将会面临法院不利的认定。如被控人向来与其他受雇者有不正当的性关系,都会被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成立。如在“琼斯诉克林顿性骚扰案”中,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原告方举证了被告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而获得有利证据。
“琼斯诉克林顿案”是美国法律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该案创立了一项先例——美国在任总统无权豁免针对自己任职前的行为以及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该案还直接引发了后来的“莱温斯基丑闻事件”,以及对克林顿(1993年至2001年连任总统)的弹劾审判。
1994年,阿肯色州前政府雇员琼斯指控总统克林顿涉嫌性骚扰,引起轩然大波。琼斯声称,1991年5月8日,她参加州工作会议期间,受到时任州长克林顿的约见,在会议的酒店商务套房里,克林顿对她说:“我喜欢你身体的完美曲线。”接着露出性器官,并向她提出性要求。琼斯说,她当场拒绝,并托词离开。琼斯还声称由于拒绝了他的性要求,后来在工作中遭到上司的打击报复。
而克林顿辩称,自己根本就不记得“三年前”曾经见过这个女人,更否认对她有过任何不当的行为。案件也很难取证。
此案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尽管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大法官是由克林顿提名任命的,但在1997年,最高法院仍对这起性骚扰案作出了全体一致的判决,最终裁定这个针对总统个人的民事诉讼并不拖延至总统任期结束之后审理,总统任内无豁免权。
直到1998年,此案调查中援引了克林顿同莱温斯基的性丑闻,而取得总统道德问题的有利证据。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克林顿同意支付琼斯85万美元,而琼斯则不再坚持要求克林顿承认错误和向她道歉。
总之,美国司法体制中对性骚扰的措施有防御性、教育性和严惩性。妥善的解决机制对减少和防止性骚扰的发生至关重要,这样才能使全社会真正关心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