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管教女儿将其打死 二审由无期改判12年

07.08.2015  13:06

   失手打死女儿,二审由无期改判12年

  法院认定这个暴躁父亲有坦白情节;其前科劣迹与本案伤害被害人致死的事实无关联

  罗双江

  去年,南京中院审理的郑东打死女儿案经过二审审理,从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2年。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未认定其坦白情节不当,应予纠正。郑东虽曾多次受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但其前科劣迹与本案伤害被害人女儿致死的事实,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并无关联性。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案情:为管教女儿将其打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郑东与妻子离婚后,女儿跟随郑东生活。2013年9月,自女儿进入初中后,郑东因其在学校表现不好而数次对其打骂。2014年3月18日晚10时许,因女儿回家较晚,郑东遂用扇耳光、脚踹、用钢管抽打的方式持续殴打女儿,致其倒地。当晚11时许,郑东将女儿送至南京市第一医院,后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郑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郑东身为被害人的父亲,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却在管教时与子女沟通不畅,采用持续殴打的不当方式,造成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郑东曾多次受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现又故意犯罪,且采用扇耳光、脚踹、用钢管抽打的方式殴打其未成年女儿,并致其死亡,殴打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一审被判无期后提出上诉

  南京中院还认为,鉴于被告人郑东犯罪的原始出发点是出于对女儿的关心,望其成才,担心其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且事后能积极抢救女儿并送医治疗,其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郑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郑东提出上诉。郑东及其辩护人在上诉、辩护中称,郑东故意伤害行为的动机是希望女儿健康成长。郑东有自首情节,且在第一时间对女儿进行了施救行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检察员认为,郑东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案发后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由无期改判12年

  理由一 认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郑东因管教不当,对子女殴打并致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东对被害人女儿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后,虽能积极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并在现场等待,但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系根据医院报警,无证据证明其有自动投案或委托他人报警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自首。鉴于郑东归案后对犯罪行为的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可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未认定其坦白情节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郑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郑东故意伤害行为的动机是希望女儿健康成长,且在第一时间对女儿进行了施救行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郑东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省高院认为,该案发生在家庭内部,系针对家庭成员的犯罪,案件起因系因被害人放学迟归、逃课等不当行为引发,动机是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而进行管教,因方法、手段失当造成严重后果。

   理由二 前科劣迹与本案并无关联性

  省高院还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上诉人郑东履行了其作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发现女儿逃课后,辞职接送女儿上学;及时与老师沟通,了解女儿的学习情况;平时尽量满足女儿的生活需求等等,相关证人证言亦能证实郑东平时对女儿很好,只是脾气暴躁,受其教育水平和生活经历所限,管教方法简单粗暴,偶尔会因为女儿的不当行为而对其打骂,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郑东有长期家暴或虐待被害人的行为。同时,现有证据亦表明,成长于单亲家庭的被害人客观上有诸如逃学、逃课、离家出走等不良行为。

  此外,案件发生后,郑东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女儿,对伤害被害人的事实没有否认并表现出了自责和后悔,其虽曾多次受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但其前科劣迹与伤害被害人女儿致死的事实,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并无关联性。根据上诉人郑东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综合考量,原审判决对郑东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郑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撤销原审判决,并作出本文开头所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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