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班却仍持有猪肉检验章 兽医站工作人员私设生猪屠宰场
中国江苏网5月18日讯 (记者 姜莉萍 通讯员 王妍 周平波) 利用自己曾在兽医站工作,手中持有“江苏肉检验讫”滚动章的便利,戴某与蒋某、李某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场,无证屠宰生猪进行牟利,5个多月里非法经营数额达十余万元。昨日下午,该案在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无证经营生猪屠宰
43岁的戴某是经济开发区大庙镇人。1996年,从畜牧兽医专业毕业后,他被分配到大黄山兽医站工作。2004年兽医站取消后,他又到经济开发区动物检疫站工作。2010年,戴某通过铜山法院把大黄山食品站的房屋产权买了下来,但他并没有食品站的经营权,更没有相关政府许可的生猪屠宰许可证。
“我1997年就在兽医站工作,到2012年左右就没去单位上班,但是我手里一直有做检验员时的一个‘江苏肉检验讫’的滚动章,以及我个人的检验员证件。”戴某说,他知道开设生猪屠宰场需要动物检验检疫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还需要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但是他根本没有这些证件。
2014年,他办了一个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宇衡机械厂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机械加工制造,并不包括生猪屠宰。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从2015年2月起,一直在经营生猪屠宰。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
●三人分工明确
这个生猪屠宰场是戴某联合蒋某、李某一起合伙经营的。由戴某提供屠宰场的场地、水电、烧水锅等工具;蒋某则负责每天在厂里记账;李某在2015年3月时出资1万元打水泥地坪,平时在厂里负责帮忙杀猪。
据戴某交代,一般是来杀猪的个体老板把活猪运到屠宰场的猪栏里,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开始杀猪。厂里一共有4个负责杀猪的工人,每人每天80元的工资。凌晨五六点左右,生猪全部杀好,个体老板再开车把猪肉拉走。每头猪按25元的费用收取。
在利润分配方面,因为蒋某负责记账等以及屠宰场的实际经营,每天的工资是80元;李某曾出资1万元打地坪,每月抽取2000元的本金。剩下的纯利润,则是戴某拿50%,蒋某、李某分别拿25%。
●每天大概屠宰30多头猪
作为戴某的合伙人之一,46岁的蒋某从事杀猪卖肉的行业已有一二十年。去年2月,他和戴某开始合伙经营生猪屠宰。戴某负责联系客户,蒋某则找工人、在工厂进行记账等。
戴某说,从生猪到猪肉的合法屠宰程序是:生猪运到屠宰场,先由检疫员对生猪进行检疫,即从生猪外观看有无溃烂,生猪的精神状态如何。生猪检疫后的24小时再进行屠宰;屠宰完毕后对猪肉进行检疫。若是猪肉没有问题,则由检疫员盖一个“江苏肉检验讫”的滚动章,再盖一个“放心肉”的方章。
虽然厂里没有检疫员,但戴某有滚动章和方章,并交由蒋某保管和使用。“正因为我有这两个章,那些客户才来我这里杀猪。”戴某说,如果猪肉没有这两个章,猪肉也没法送到市区去卖,工商部门也会来进行检查;而且老百姓买肉也只认这两个章。
据蒋某交代,他们屠宰的生猪来源都是客户在附近养猪场或者老百姓家收的。那些生猪杀完也都是卖到大庙和大黄山两个市场。自2月以来,平均每天大概屠宰30多头猪。
●从购买生猪肉到购买生猪
郭某是戴某经营的屠宰场的一位客户,已从事卖猪肉的个体行业约八九年。“我以前是在当地的食品站购买杀好的生猪肉到市场上卖。”郭某说,后来他认识了戴某,知道他办了一个屠宰生猪的厂,可以把自己购买的生猪送到那里去屠宰。
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郭某便开始自己购买生猪,送到戴某的屠宰场。在那里,戴某会提供一个生猪栏,将生猪放入猪栏后,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屠宰。“他们帮我杀一头猪,我给他们25元的屠宰费。屠宰后盖上戴某提供的检疫章,然后再拉到市场去卖。”郭某说,屠宰场的面积有数百平方米,里面约有10个猪栏,每个猪栏能存10头猪;还有两个地锅,是简易钢结构棚,约150平方米。
郭某每天屠宰1-2头猪,净重约120-200余斤的猪肉。“我都是从散户那里收购的生猪,没有检疫过。收来之后,直接把生猪拉到屠宰场进行屠宰。”他自称每天的利润在一两百元。
●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经审理查明,去年2月,戴某、蒋某预谋在经济开发区宇衡机械加工厂院内的一片空地,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况下,合伙成立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服务。去年4月,李某与戴某、蒋某协商后,一起参与屠宰场的经营。由戴某提供场地及“江苏肉检验讫”、“放心肉”章;蒋某出资购买煤炭、锅炉等,并负责现场管理、记账收费;李某出资打地坪,并屠宰生猪销售到市场。
屠宰场向屠户提供屠宰服务,每加工一头生猪收费25元。至去年7月29日,戴某、蒋某的经营数额为115000余元;李某的经营数额为108000余元。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员指控戴某、蒋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法庭对三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进行量刑。
“我对我所犯的罪认罪悔罪,我对不起社会、对不起我的父母和家庭,请求法院给我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戴某、蒋某、李某等人在法庭上表示后悔。三位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分别予以辩护,请求法庭可以从轻处理。
该案将在法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