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律援助引入“三制”

24.03.2015  01:36

今年以来,盐城市司法局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引入“三制”,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行为,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一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准入制”。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遴选出职业道德高、业务素养好又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律师承办案件,并将律师资源进行整合分类,择优建立专业名册,通过设立准入门槛的方式,加强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执业水平和道德素养要求。同时,专门设立法律援助律师档案,记录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情况、专长、教育背景、办理的典型案例等,以便于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根据律师特点选派人员承办案件。       

二是对不合格承办人员实行“退出制”。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暂停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遭到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一年内有两件以上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估为不合格的;有其他违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

三是对律师履行援助义务实行“责任制”。 各县(市、区)司法局明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进一步加大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力度,对诉讼案件及案情复杂的非诉讼案件,一般要指派律师承办;对刑事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必须指派律师办理,实现执业律师承办各类案件比例占援助案件总数的50%以上,律师资源充足的县(市、区)可以提高到80%以上。

来源:盐城市司法局

编校:邱仕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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