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16.03.2016  18:39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主要应用于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学员”)的网上在线教育培训,分管理端和学员端。管理端分省、市(监狱局、戒毒局)、县(市、区,监狱、戒毒单位)三级管理。学员端供学员登录网上学院进行学习、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  省厅宣传教育处负责网上学院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以及厅管干部利用网上学院在线学习的组织、考核和管理,负责学员在线教育培训的分析研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上学院相关功能的研发、优化和管理。 

(二)确定全系统年度教育培训最低学时学分标准。 

(三)负责管理省级资源库。 

(四)负责确定更新省级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五)负责省级试题库的更新管理工作,组织省级培训考试。 

(六)根据网上学院生成的数据,对各地职业培训进行绩效考评。 

(七)负责指导、监督各级管理员做好网上学院的维护管理工作。 

(八)其他事项。 

第四条  省司法行政学院负责网上学院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  省厅各业务部门分别负责省级业务学习资料的更新和业务类考试题库的更新工作,分条线负责制定网上业务培训需求;根据省厅部署,组织开展专业题库建设;根据工作需求,组织开展专业业务考试,并承担有关考试的网上阅卷工作。 

第六条  各省辖市司法局政治部(处)及监狱局、戒毒局政治部负责本地区(系统)网上学院的综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级网上学院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级学员年度教育培训学时学分标准。 

(三)负责本级资源库的维护管理和向省级资源库的推报工作。 

(四)添加上传本地(系统)学员培训课件。 

(五)负责所辖资源库的管理维护。 

(六)落实省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司法局政工部门及监狱、戒毒单位政治处负责本地区(单位)网上学院的综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级网上学院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级学员年度教育培训学时学分标准。 

(三)负责本级资源库的维护管理和向上级资源库的推报工作。 

(四)添加上传本地(系统)学员培训课件。 

(五)负责所辖资源库的管理维护。 

(六)落实上级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省12348协调指挥中心负责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的技术保障及数据库安全等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及监狱局、戒毒局、各监狱、戒毒单位信息化建设职能部门负责相应技术、网络信息安全和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  根据省厅人力资源信息库和省厅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设立学员登录网上学院唯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可以自行修改。学员应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以防盗用。 

第十条  学员通过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进行的在线学习培训,按年度以学时、学分进行量化管理,在线学习培训每年不低于110学时、40学分,其中,必修课学时不低于30学时。 

第十一条  学员参加脱产培训,按8学时/天累计计入在线学习必修学时;学员参加在线学习,按必修课6学时计1天、选修课8学时计1天,折抵脱产培训时间。 

学员参加脱产培训的,由本级培训主管部门在网上学院开通线下培训报名,学员登录网上学院并报名参训。培训合格的,脱产培训时间折抵网上学院必修课学时。 

第十二条  根据学员管理权限,各级培训主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按照学员培训需求,可分类设定每名学员在网上学院应当完成的年度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培训课程在线学习获得相应学时,其中,必修课通过相应课程考试可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学员培训课程中,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各占一定比例。必修课程主要为政治理论、党性修养、政策法规、专业知识等课程。选修课程主要为公共管理、公文写作、人文素养等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分别计算学时(学分)。 

第十四条  处以上干部可通过网上学院“单点登录”功能设置,实现与江苏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的数据互通。网上学院每月与江苏省干部在线学习系统同步获取一次学时信息数据,相互交换学员已获得的必修学时和选修学时,累计作为处以上干部在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在线学习的学时、学分。 

第十五条  学员登录网上学院、在线学习(文字资料、视频资料、必修课、选修课)、答对每日一题,均可获得相应积分。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学员任职要求,可分层、分类设定学员在网上学院应当参加的年度教育培训或职业培训考试。 

年度教育培训考试和职业培训考试根据促进队伍“三化”建设、实行队伍专业等级管理的需求,可实行等级考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员年度在线学习达到规定学时、学分要求,方可参加年度教育培训或职业培训考试,通过考试的,当年度教育培训视为合格。 

第十八条  学员年度教育培训情况与其年度考核、评先奖励、交流晋升等挂钩,凡年度教育培训不合格的,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九条  各地(部门)学员年度在线培训学时完成率和年度教育培训合格率纳入省厅对各地(部门)绩效考评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