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年7个月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超318亿元

13.08.2015  18:4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江苏省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据介绍,全省今年1—7月民间借贷案件总标的额超过318亿元,其中不乏约定高额利息的借款。为此,法院特别提醒,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法律不予保护。

  南京市民刘强(化名)与李敏(化名)做生意时认识,2008年刘强向李敏借了4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8%。将利息算入后,他写下了一张90万元的借条。后来两人产生纠纷闹到法院,刘强提出90万元是算入利息得出的,这属于高利贷。法院经审查双方的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最终调整了利息,要求刘强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欠款。也就是说,高利贷并不受到法律保护。

  省高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均逐年攀升,今年1—7月,全省各级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8万余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6%。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民间借贷案件的涉案标的也不断增加,省高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最高的一笔借贷款项高达3亿元,平均每件案件借贷额超过48万元。今年1—7月,全省法院民间借贷案标的总额达31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2.8%。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介绍,法院以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占绝对多数,但从去年起,民间借贷案件数已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我省法院民事案件“第一大案”。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法官介绍,有的“过桥”贷款利率超过100%。同时,还出现借款先收利息、借款计算复利的“利滚利”现象。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就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认定做出较大调整。杨晓蓉说,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如果借款年利率约定在24%—36%之间,“债主”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这些利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年利率超过36%,法院则认定为高利贷,不予保护。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不在少数。一般而言,假设丈夫在外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家庭生活,法院会将此类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下列情况下,妻子可以拒绝还债,即丈夫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实行“婚内AA制”且出借人知情;或者所借款项被用于赌博等挥霍而非家庭共同生活。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