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120”被诉不就近送医致死亡 回应:看百度地图
今年7月,市民朱某某驾驶电动车,在南湖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高浪路交叉口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发后,急救中心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并将其送往滨湖中医院。事发两小时后,朱某某又被转院至人民医院并最终不治身亡。之后,朱某某的丈夫、女儿及儿子却将无锡市急救中心及无锡市滨湖中医院告上法庭,昨天,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当庭并未审判。
案件:
家属向120及医院索赔
事发后,急救中心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对朱某某作出初步诊断,认为其出现“神志不清,头面部及右肢流血,并伴呼吸急促”等症状,且在疾病分类一栏,明确注明病情“危重”。
随即,120救护车辆将朱某某送到了无锡市滨湖区中医院,在经过两个小时的抢救后,朱某某被转院至人民医院,最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朱某某家属认为,急救中心在明知朱某某伤势极重的情况下,将伤者送到了救治能力与人民医院相差悬殊、但距离相差无几的滨湖中医院,在送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责任;滨湖中医院收诊时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救治能力显然无法满足伤者的医疗需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原告诉求,判令两被告在其过错范围内向三原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按死亡赔偿金686920元为本案的标的额。原告代理人表示,朱某某去世时为59周岁,按我市城镇人均年收入34346元/年计算,该赔偿金是20年的人均年收入总和。
原告:
120不满足就近救急原则
原告方的观点,主要依据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9日公布、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3条有这样的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本案第三原告、朱某某的儿子周某明指出,根据交警中队提供的影像资料显示,其母亲在事发后流了不少血,质疑急救中心到达后为何没考虑患者是否有输血的需要,“滨湖中医院没有血库吧?救治中是否需要输血,为什么没往有血库的人民医院送?”据他称,事发后急救车辆从人民医院出发至事发地,花了8分钟,之后由事发地前往滨湖中医院,花了6分钟,“距离几乎是相等的,而且如果按就近原则,这段路上最近的应该是渤海医院,为什么没送渤海医院?”
原告方同样质疑的,是滨湖中医院是否在收诊时作出了正确的判断。“显然人民医院的医疗水平、人员及设施的配备都要比滨湖中医院来得高,滨湖中医院在收诊时,应该判断这样的伤势能否在我院进行救治,等到2小时后再转院,就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导致损害发生。”
被告:
送滨湖中医院近3公里
面对原告方的质疑,被告之一的急救中心用地图示意:百度地图显示,事发地距离人民医院的距离为6.2公里,要经过8个红绿灯,且事发时如果要前往人民医院,急救车辆需要调头行驶; 距离滨湖中医院3.4公里,经过4个红绿灯,不用调头、直行即可到达。“为了怕地图有误差,事发后我们也让驾驶员跑了一圈,经实地测量,事发地分别距离两地6.2公里和3.3公里,与百度地图基本一致。”至于距离最近的渤海医院,急救中心表示,其并无急诊科,不具备接收创伤病人的能力。
急救中心同时指出,卫生部2009年5月25日下发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二条表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都设有急诊科,滨湖中医院是国家评估认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具备急救能力。
滨湖中医院则补充说,在送来的患者没有家属、没有缴费、不知道身份的情况下,他们仍收治了病人,且对病人做了积极的救治,之后根据病情发展将其转院,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程,并无过错。“人民医院事后出具的诊疗结果,和我们出具的一致。而朱某某的事故认定,证明其是因车祸致死;死亡医学证明也表明其是脑外伤和胸外伤致死,并未有提到医院方的责任。”
作者:浦清莲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