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改制重组 两部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改制重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这一规定带来了哪些税收政策变化,又将对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发挥怎样的作用?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企业原投资主体持股超75%,事业单位原投资主体持股超50%,即可免契税
通知规定,企业整体改制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份比例超过75%的,且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则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时,可以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则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征契税。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则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时,可以免征契税;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外,企业实施破产时,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符合相关规定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
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更为宽松,企事业税收负担进一步减轻
“总的来看,通知发布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更为宽松,税收负担进一步减轻。”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介绍,新规定在统一各类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政策的同时,放宽了企业整体改制契税免税条件,适当调整了事业单位改制免税条件。这便于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资金状况等灵活选择组织形式,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同时,新规定不再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契税减免政策,凡是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设定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都适用同样的税收优惠。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也不再区分原投资主体是否变化,只要原投资主体存续且在改制后企业中持股50%以上即可享受免税。这有利于减轻企业事业单位改制负担,引导和激励企事业单位根据经济发展要求及市场变化进行改制重组,也为社会资本投资公益事业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这次契税政策调整,将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组织形式以及经营管理模式,从而激发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这位负责人表示,改制重组对于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行业、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多项优惠政策支持改制重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在我国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对于改革重组的税收支持,将有利于不同经济主体之间优势互补,促进整体经济竞争力和活力的增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
今年以来,为鼓励支持兼并重组,国家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企业进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时,享受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放宽;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通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土地增值税。
不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优化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意义重大,能够有效减轻资产重组各方的负担,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持作用。
“我国一些老企业和事业单位,虽然在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发展面临一定困难,但其拥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恰恰是重要的市场资源。通过兼并重组,引入新的资金和技术,盘活存量资源,可以给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带来活力。”白景明认为,土地房屋等资源在兼并重组评估时动辄上亿元,3%—5%的契税是企业兼并重组的一个重要负担,现在负担减轻了,企事业单位更具有了改制重组的积极性,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使经济发展更具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