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法
◎“互联网+”不仅是一种技术革命,也是一种意义深远的生产、生活方式革命和工作方式革命,更是人类思维方式的深刻变革。
◎“互联网+检察工作”,不是简单的检察工作+互联网,而应更加重视信息技术发展和互联网应用在检察机关的不断拓展,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
◎维护网络安全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深刻认识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威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互联网时代已经将检察机关推到了“互联网+”的风口,要牢固树立“民主、开放、参与”的互联网思维,克服消极防范心态和本领恐慌,顺势而为,与互联网主动融入、主动互动、相向而行。
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和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模式,推动互联网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不仅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推进“互联网+”战略的实际行动,也是在信息化条件和网络社会的不断演进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时代,检察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
可以认为,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我们国家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20多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得到日新月异的发展。早在2008年,我国网民数量就超过了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去年已经达到了6.49亿,手机网络用户数量也达到了5.57亿。互联网以其高速度、大容量、交互性和开放性,迅速融入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
党中央对互联网事业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信息化道路,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就互联网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鲜明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思想和目标任务。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战略的顶层设计,“互联网+”已经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一。孟建柱书记也反复强调,要着力提升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善于运用大数据,提高维护稳定工作现代化水平。
所谓的“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与各个传统行业一加一的简单、机械叠加,其想象空间巨大、未来空间无限。可以说,“互联网+”是一个极具想象力和创意的新理念新模式,是网络环境下极具战略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战略行动计划,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的成果和标志。它要求我们站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平台上,更加准确把握好传统与创新的关系,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重视运用互联网思维,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激发全社会创新智慧与创造活力,不断提升自己的创新力、生产力和竞争力,不断催生衍生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互联网十”不仅是一种技术革命,也是一种意义深远的生产、生活方式革命和工作方式革命,更是人类思维方式的深刻变革。把“互联网+”这篇大文章做好了,其结果不是“+”(加法),而是“x”(乘法),它将赋予我们各行各业新的内涵、新的生命。
“互联网+”具有综合性、渗透性、前沿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乃至政治、军事、法律等各领域,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同样是全方位的。一方面,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是检察机关加强司法管理、提升司法效能的重要支撑,也是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也带来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特别是借助互联网、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难度,也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信息安全犯罪的技术门槛。用互联网业界的说法就是,互联网时代已经将检察机关推到了“互联网+”的风口。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顺势而为,以开放包容的姿态,与互联网主动融入、主动互动、相向而行,既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又重视数据收集与共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既依托互联网打造阳光检务,又充分履行职能,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既自觉接受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又紧紧依靠网络媒体凝聚检察工作正能量。
依托互联网技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可以说,信息优势已成为核心优势,谁占据信息优势,谁就能掌握主动、赢得未来。这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重视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推进网上办公办案,部署应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已经尝到了互联网技术的甜头。在新的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检察工作”,不是简单的检察工作+互联网,而应更加重视信息技术发展和互联网应用在检察机关的不断拓展,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
第一,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升司法办案能力。互联网时代,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大数据的信息世界扑面而来,不仅为司法办案提供了海量信息,也极大拓展了司法办案的方式方法。近年来,智慧地球、智慧城市、智慧农业、智慧医疗等概念随着互联网的应用而出现。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把电子检务工程建设成“智慧检务工程”,特别是高度重视大数据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职务犯罪侦查、强化诉讼监督中的作用,探索研发“检察机关电子证据云平台”,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推动侦查指挥、远程取证、智能鉴定等检察业务流程再造,大幅度提升大数据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发现犯罪、惩治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增强司法管理效能。互联网技术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重视运用数字技术、数据治理,把观念、制度转化为程序上的“硬约束”,为规范管理和规范司法行为提供重要手段。要更加重视完善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核心和基础的电子检务工程,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对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实现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更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有效保证严格规范司法。
第三,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就是传播信息、共享信息。互联网媒体是检察机关正面发声、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也是深化检务公开、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的重要平台。要善于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创新改进网上宣传,大力加强网上检察服务大厅、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建设,完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形成系统化的“检察网阵”,构建阳光检务信息公开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便捷地了解、监督检察工作。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决维护网络安全
互联网技术应用越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就愈发依赖互联网,相伴而来的网络风险或安全问题也愈发严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突出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要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努力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网络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维护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迅速增长,如何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互联网犯罪成本低而惩治成本高,出现了很多基于互联网的新的犯罪行为,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又给我们对犯罪主体真实性的识别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互联网以庞大的受众群、空前的传播力和惊人的发展速度,成为热点事件的发源地和散热器、意识形态传播的新阵地和新工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表决通过了新国家安全法,首次明确“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网络安全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事关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威胁,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新特点,坚决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犯罪,坚决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要结合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分析网络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促进提高网络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网络法治建设,促进互联网经济繁荣发展。
大力提升互联网思维,主动学习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当前,互联网已经融入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身处这样的大潮之中,每个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民主、开放、参与”的互联网思维,更加注重基于互联网的特征来创新和改进工作,克服消极防范心态和本领恐慌,创新思维,推动互联网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要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高全体检察人员运用大数据能力,提高司法效能和办案质量。要主动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企业交朋友,主动接受互联网媒体的舆论监督,主动争取互联网企业的技术支持,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运用,不断提高驾驭能力,努力把互联网这个“最大变数”变成可知可控的“常量”,变成改进和创新检察工作的新平台。
(本文系《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卷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