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0.11.2017  13:49
财税〔2017〕76号(原文转发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原文转发财税〔2017〕4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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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京10月19日电 (记者 朱晓颖 通讯江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