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相关问题

20.04.2015  10:35

  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财政部日前下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模。

  《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根据《办法》,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对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反映。一般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一般债券发行费用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

  《办法》明确,一般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一般债券。

  《办法》要求,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一般债券基本信息、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一般债券本息。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省级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及时向市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