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70岁以上老人骑公共自行车不再受限
南京公共自行车。资料图片
前不久记者报道了南京法制办发布的关于《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听证会稿),其中有一条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人将不能骑公共自行车,该规定立即在网上引起热议,昨日记者从南京市法制网上获悉,在最新修订版中,南京法制办删除了70岁以上老人不得骑公共自行车规定,并就6月30日召开的立法听证会市民提出的意见及处理情况进行公告。
【年龄限制】
南京删除70岁以上老人不得骑公共自行车规定
昨日记者在南京法制网上看到最新公布的《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改稿),其中之前引发争议的70岁以上老人不得骑公共自行车的规定被删除了。
记者发现与之前的听证会稿子相比,除了删除了70周岁的上限外,12周岁的年龄下限被保留,不过删除了此前“其中12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的,应当在同行的成年人监护下骑行”的规定。
南京法制办在回应市民提出的关于此项意见时指出,“关于公共自行车使用条件。我办认为,公共自行车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应当最大限度地服务公众。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通过行政立法对使用者条件作过多限制。”
“要求使用者在办卡时提交健康证明明显不符合当前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但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运营秩序,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法制办回应。
【定期公示】
增加: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自行车使用情况
在此前的听证会中,市民吴亚明、霍冠哲、史信建议运营单位定期公布公共自行车使用情况,降低公共自行车押金和收费标准,公示押金使用状况。
南京法制办回应认为,运营单位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是公共自行车高效运营、服务便民发展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公共自行车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运营单位应当在网点布局、智能运营、科学调度、信息公开等方面履行相应的责任。
为此,南京法制办在运营单位原定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义务。其中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办卡网点,执行统一的押金和服务收费价格标准。此外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自行车使用情况。
【诚信系统】
增加:违反相关规定使用者将被纳入信用系统
在听证会中市民吴亚明、史信、张一多建议引入信用管理体系,将使用者恶意破坏、占有公共自行车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档案;而顾大松建议对恶意损坏、占有公共自行车的行为设定处罚。陈思雨建议采用技术手段加强管理。
对此南京法制办表示对恶意损坏、占有公共自行车性质恶劣,应当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盗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已设定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已有体现。
同时,借鉴本市已有立法在《办法》中引入诚信规定,将相关失信行为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其在就业、贷款、接受社会救助等方面进行约束。为此,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公共自行车使用者故意破坏、占用公共自行车设施,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合同规定使用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其他建议】
希望给公共自行车配备儿童座椅
陈思雨、姚亦峰等建议增加公共自行车办卡服务网点,公共自行车适当配备儿童座椅、配锁,增加语音提示功能,在服务网点公示服务电话等。张一多建议运营单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管明珍、姚亦峰提出应当加大宣传,引导市民绿色出行。
南京法制办表示关于签订行政合同、加强宣传、在网点公示服务电话等,《办法》中已体现;此外关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利用周边报亭、物业补充提供服务,配备儿童座椅、锁具等属于运营管理具体事项,他们将向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转交相关意见和建议。
目前《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改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诚请广大市民和各界人士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
提交方式:南京政府法制网意见征集系统http://www.njzffz.gov.cn/skywcm/webpage/njfzb/suggestion/(在线提交),或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4楼,邮编:210019)。
联系处室:法规处
联系电话:68786918
传真:68786942记者范杰逊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