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河南相继出“实招” 保障农村妇女平等受益分配权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刘旭/温肖霞 发自南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如何妥善处理确权登记其他相关问题上,意见要求“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分配权益”,并作出具体规定。意见明确,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
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要求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其中,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 30 天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意见规定,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尚未登记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乡(镇)村企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集体土地,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乡(镇)村企业用地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其长期闲置部分,应退还农村集体,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此前,江西省妇联和省国土资源厅曾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从源头上保障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权利,破解因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造成实践中妇女权益受损问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宅基地权益。
又讯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苏建军 发自平顶山作为全国第二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区,河南平顶山汝州市在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市妇联积极协调市农业局制定了《汝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并确定“8进5不定3保障”原则。
——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利益:对未婚或者已婚妇女,未迁出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地居住生活的,继续保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子女与配偶也一样获得成员身份;
——对于离异、丧偶妇女,未迁出户口,并在本地居住生活的,继续保留本地成员身份,其子女由女方抚养的,同样保留身份;
——对因婚姻关系丧失原身份、取得新身份的,在离婚或丧偶后,返回原所在地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原成员身份;
——对在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经分得宅基地、承包地,返回原所在地生产生活后又不愿放弃的,认定具有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若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都没有宅基地、承包地的,则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据悉,平顶山市妇联也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妇联主动协调配合农业部门,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实际状况和利益诉求,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农村妇女不因婚嫁,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妇联注重通过典型案例指导,防止出现“两头空”“两头占”以及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等问题;鼓励引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各环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广示范;要求各级妇联向广大农村妇女广泛宣传,提高知晓率和参与率,关注不同身份妇女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诉求,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后户口仍保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其按政策生育的子女、离婚和丧偶妇女以及入赘女婿及其子女、长期居住但户口不在居住地的妇女、嫁入、嫁农或嫁非农等在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权益;保障女性在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比例,加强与农办、信访、民政、司法、农业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积极协调政府调解和司法救济途径。对因集体收益分配而引发的农村妇女诉求,认真负责地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妥善化解矛盾;村(社区)妇联积极发挥妇女议事会的作用,充分保障妇女的权益。
此外,平顶山市妇联还向市农业局发函,建议在全市土地确权工作结束后,确保农村妇女土地确权证应发尽发,要“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对侵害农村妇女平等受益分配权的,采取救济途径或解决办法,从源头上推动解决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问题;要求各县(市、区)在集体成员权益分配时,充分考虑农村妇女的实际情况,制定好当地实施方案和细则,并充分听取当地妇联有关部门和妇女群众的意见,确保农村妇女的权益落到实处。
此前,河南省妇联已要求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参与到改革领导小组当中去,在确认股权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贯穿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一定要确保女性的股权不挂空挡,一定要确定避免两头都享有的情况出现。同时,要一方面做好妇女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维护好妇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