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应让被冤者在贫困线上挣扎
据报道,念斌不服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对其作出的119万元国家赔偿的决定,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院已经立案并组成了合议庭。这次申诉,念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总计54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未再提及原先坚持的10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念斌姐姐称,原决定的国家赔偿款尚不足以清偿外债,且伤残赔偿、医疗费等基本项目都未得到支持,对念斌生活造成巨大压力,使他“从死亡线转移到了贫困线”。
这让人想起前年人民网的报道,美国纽约州一男子因性侵犯罪入狱15年后被判无罪,获赔4100万美元(合人民币2.5亿元),有人调侃说,“15年坐牢换取2.5亿元收入还是蛮值的”。现念斌能得到的赔偿款不足以清偿为申冤支付的外债,确实让人感到酸楚。
其实,这并非个别现象,只是念斌案更突出一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立法方面和请求人举证困难方面的因素。
从立法方面来讲,我国国家赔偿的标准远远低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民事赔偿采取足额赔偿的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既要赔偿直接损失又要赔偿间接损失;国家赔偿则为限额赔偿,赔偿标准由法律明确限定,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2010年前还只赔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失。前些年,国家赔偿法一直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这几年已经有了较大的改观。
所以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的很多损失项目无法得到支持,例如请求人的家属到处求人所花掉的费用,为鉴定向国内外专家咨询所花掉的费用,以及8年三次一审、三次二审聘请律师花掉的费用。
国外冤狱获得国家赔偿款的数额高,多为精神损害赔偿项数额高,我国恰恰这一项定得较低。最高法院前年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即规定,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以念斌案为例,念斌案国家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申请未获支持,而人身自由赔偿金仅为64万多元,按35%计算只有22万多元。可见,念斌案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了55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最高院标准。
从请求人举证方面来讲,申冤中许多损失可能没有票据,也会影响赔偿主张获得支持。好在念斌这次向最高院申诉赶上了两高去年底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该解释对国家赔偿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收入、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等事项作了细化。念斌证明了自己8级伤残,原来没有支持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有望获得支持;念斌提出的治疗费,赔偿义务机关若有异议,也应对异议举证。
念斌案是在没有“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的情形,依“疑罪从无”原则终审判决无罪的。这种情形下的申冤之难也是最为艰巨的,成本也是最为巨大的,国家赔偿入不敷出,也就不足为怪了。期待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进一步得到改进,给予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决定赔偿数额的较大灵活性,努力避免“逃出死亡线进入贫困线”的现象发生。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