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原副市长陈善乐受贿534万一审获刑10年

04.08.2015  20:11

  新华报业网讯 8月4日下午,镇江中院对原句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善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陈善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2004年12月起,陈善乐担任句容市宝华镇镇长。2005年任宝华镇党委书记、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2011年6月任句容市副市长。陈善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企业经营等事宜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88.3万元、购物卡215.5万元以及外币、手表、钻石、金条等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34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4年9月,陈善乐因其自身经济问题被举报受到查处,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镇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善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善乐具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善乐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善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邢迩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