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致初二中生怀孕被判赔15937元

15.01.2016  11:30

  一名初二女生通过QQ结识一成年男子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直到该女生怀孕7个月,其父母才知晓此事,当即报警处理。记者昨日获悉,本案民事赔偿方面,经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男子存在过错构成民事侵权,判决他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937元;刑事追责方面,因证据不足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

  广东兴宁女生林林(化名)是一名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据林林诉称,2012年2月,云南男子陆某通过QQ在网上与她相识,之后在2012年3月,陆某通过QQ诱惑她到广州市花都区一家旅店开房,威逼她与其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当时林林还未满14周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在林林未成年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林林怀孕、引产,判定陆某应赔偿林林各项损失合计15937元。

  但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陆某不予起诉。据知情人士透露,陆某在事发时并不知道林林未满14周岁,此外关键是因为认定陆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