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申报资产证券化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

13.09.2017  18:55
苏财金〔2017〕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在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盘活市县政府存量资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6〕19号),现就省内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起人申报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2016年度,作为发起人成功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并按约定支付承销发行费用的省内法人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成功发行企业专项资产证券化项目,并按约定支付承销发行费用的省内企业;作为发起人成功发行政府资产证券化项目,并按约定支付承销发行费用的市县政府(由地方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

  二、奖励标准。对存续期限不低于2年的信贷资产和企业专项资产证券化项目,按发行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测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申报主体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对政府资产证券化项目,达到成功化解或减少政府性债务效果的,按发行金额不高于2‰的比例测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市、县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相关资料和协议、监管批复文件复印件、主承销商出具的证明、项目发行成本情况、中介机构承销费及管理费等收费发票复印件、相关营业执照复印件、所融资金到位证明等其他材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附件2)。

  四、申报流程

  (一)各有关申报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提交全套资金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并依据审核结果确定奖励金额。对金融机构及企业的奖励资金纳入各申报单位收入核算,对市县政府奖励纳入其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三)本通知的附件可以通过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下载。下载途径为:登陆www.jscz.gov.cn,点击“下载专区”,下载相关表格。联系电话:025-83633115、83633704。

   

  附件:1.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2.“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