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公司伪造股东签名盗卖股份 骗取工商登记只为“卖身”

18.06.2015  19:46

  中国江苏网6月18日讯(记者 米格)为了优先购买公司出售的股份,股东蔡天山与公司打起了官司,却在官司中发现,公司伪造他的签名,盗卖了他的股权,变更了工伤登记,他早已不是股东了。他报案,警方称对方没有犯罪事实。他状告南京市工商局,要求恢复他的股东身份注册登记,工商局拒绝,认为自身无过错。蔡天山拿着公司盗卖股权的确凿证据,对记者说:“公司触犯刑律害我,我到哪说理去?”

  “这就好比你有个价值千万元的古董,且极具升值空间,不卖,但是却被别人盗走,然后通知你去领取200万元的对价款。但是警方说对方不构成犯罪——‘他不是给你钱了吗?’公司伪造股东会决议,伪造我的签名,偷偷将我的股权转给了别人,然后“开除”我,这不是犯罪是什么?股权是财产权,受刑法保护”。蔡天山对记者说。

  记者翻阅这个案子的律师调档资料,感觉此案的形成只能用“离奇”两个字来形容。

   打官司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却发现自己已不是股东

  蔡天山是南京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的16个股东之一。他告诉记者,2013年夏天,公司有变动,另外15名股东的股份突然被一个叫陈德俊的人低价收购。既然是收购,原股东蔡天山应该有优先购买权,然后才轮到陈德俊。因为事前无预兆,蔡天山为维权诉至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14年2月26日,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到工商局调取了万恒的股东变更登记资料,这份资料让蔡天山大吃一惊,内容显示他在1月30日就已经不是万恒的股东了,他的股权被转让给了一个叫陈同洋的人,而且万恒公司已经“名存实亡”,陈同洋和陈德俊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南京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D公司成了万恒的唯一股东。

  这事挺蹊跷。蔡天山说,在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过程中,新股东陈德俊居然还要求一并收购他蔡天山的股份。他断然拒绝,但他没想到,万恒通过伪造蔡天山的签名,制作出一份假的股东会决议,决议中蔡天山同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同洋。

  据一份来自南京市工商局的调档资料显示,2013年6月3日,万恒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是16人,有蔡天山,没有陈德俊。而2013年9月16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只剩下两人——陈德俊和蔡天山。登记核准日期是8月29日。

   一天之内万恒两度易主,工商认为变更登记没有问题

  蔡天山的律师提供了厚厚一叠调档出来的证据,从万恒的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变更登记,这些材料内容着实让人大开眼界——6个重大决定和重大变动居然在同一天里密集发生,万恒急匆匆易主,也正是这一离奇的易主过程,使得蔡天山“损失千万元”。

  2014年1月30日,万恒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到会两名股东——陈德俊和蔡天山。经两人协商,形成了一项股东会决议:蔡天山将自己在万恒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陈同洋,陈德俊当场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决议上有蔡天山、陈德俊、陈同洋的签字。

  当日,蔡天山和陈同洋两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为214.263818万元人民币,陈同洋当日付清该款。

  当日,南京市工商局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万恒的股东变更为陈同洋和陈德俊;两人的实缴出资额共3000万元人民币。

  当日,万恒又召开临时股东会,出席股东两人——陈德俊和陈同洋。两股东代表100%股权形成了决议:陈德俊和陈同洋把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为——D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股100%。

  当日,陈同洋与D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陈同洋将自己在万恒的全部股权转让给D公司,对价为214.263818万元人民币,D公司3个月内付清该款,万恒在3月2日之前安排专人办理好股权转让手续。

  当日,南京市工商局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万恒的股东变更为D公司,实缴出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均出自工商局调档资料。这一套流程走下来,效率不可谓不高,蔡天山的股份不翼而飞,万恒两度易主,只在瞬间。

  蔡天山对记者说:“一日之内工商局对万恒连续进行了两次变更,难道就没有发现这不合常理吗?而且我找到工商局,告知工商局万恒伪造签名骗取变更的事实,工商局也没有进行纠正,认为自己没有错。”

  2014年6月,蔡天山将南京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万恒的前后两次变更登记;恢复自己是万恒股东的工商登记。

  南京市工商局在庭审中答辩称,“万恒来申请变更登记,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工商局只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万恒提交假材料引起的后果,工商局不担责,南京市工商局对此变更事项已经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

  南京市工商局认为,蔡天山无权要求工商局撤销第二个变更登记,因为那时蔡天山已经不是股东,与工商局没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他不具有诉讼资格。

  记者了解到,《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有载: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万恒发文解雇蔡天山,不小心自曝盗股阴谋

  转让股权不可能初次见面一拍即成而且旋即就转,总要有个谈谈的过程。可是,以上证据材料可以看出,2014年1月30日之前,转让蔡天山股权一事,D公司直接接触的是陈同洋,可那时陈同洋还不是万恒股东,甚至可以说和万恒没有任何关系,如果D公司知情,为什么不直接去找蔡天山接触,而非要绕个弯子,收购陈同洋后来才得到的蔡天山股权。

  蔡天山的律师告诉记者,D公司从未找过蔡天山谈股权转让的事情,这里不排除有恶意收购的可能,因为这彻头彻尾就是个卖公司的过程,万恒一心要把自己买给D公司,不顾其他股东的意见和权益。

  更为蹊跷和与上述证据矛盾的是,2014年3月份,蔡天山收到万恒的一封通知信,内容是“蔡天山同志,你于2014年1月29日收到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至今未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根据公司依法通过的章程,你已丧失公司股东身份……请你7日内到公司办理手续,并领取你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退出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款214.263818万元。”落款时间是2014年2月24日。

  这下,问题来了。

  既然蔡天山1月29日就被万恒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再是股东了,且“至今”一直没有去过公司,那1月30日蔡天山在公司会议室参与的股东会议和当日的股权转让又是怎么回事?

  那214.263818万元人民币明明是股东会决议蔡天山转让给陈同洋全部股权的对价,怎么又成了蔡天山被解除劳动关系退出公司股权的转让款了?而且该款根据转让协议,陈同洋当日已经付清。

  蔡天山的律师对记者说,要圆一个谎,就需要用一千个谎言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