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31.03.2016  11:3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顺利推进推广鉴定改革,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期间的衔接工作

  各鉴定机构应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部、省两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工作。新大纲颁布实施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产品销售量和生产量。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

  (二)关于鉴定依据和内容。鉴定的具体技术依据执行现行有效的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其中鉴定内容调整为: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及使用说明书审查等5项内容。

  (三)关于有效期满续展。企业提出续展申请的,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续展。续展检查的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方法仍按照以往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部级鉴定的续展任务原则上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之日止,受理的鉴定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后,受理的鉴定项目依据新大纲进行鉴定;新收费标准发布前,鉴定费用参照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核算和收取。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的鉴定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二、明确排放标准升级后证书信息变更原则

  农用柴油机、拖拉机以及其他农业机械,因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到中国第三阶段而引起的产品信息变化,企业可在现行相关规定允许变化范围内自主变更,无需申报变更和备案。鉴定机构已受理企业变更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确认。如产品型号发生变化,企业应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

  三、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推广鉴定证书管理

  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国家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且向社会公布的,证书颁发机构自得知公布情况后,应当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撤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告知同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部门。

  四、积极主动承担鉴定工作任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鉴定机构积极受理企业申请,及时分配落实鉴定任务。具有部级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要积极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省级鉴定机构在做好本省企业产品鉴定的同时,要积极受理外省企业的推广鉴定申请;无鉴定能力的,要主动协调,积极帮助企业落实鉴定申请。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大力开展合作鉴定。

  五、其他有关要求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的重要环节,有利于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政策的重要支撑。推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与购置补贴改革都是探索性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制度,需要广大干部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完善。当前仍处于改革发展的新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急需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大胆探索、抓紧研究解决。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依法履职,补短板、强特色,优化服务,提高效能。二要按照我部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和推广鉴定大纲并规范实施,切实释放改革红利。三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干部锐意进取、奋发有为提供良好的条件。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