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离奇翻车34万该保险公司赔? 司机"不合理离开" 不赔

19.01.2015  10:21

龙虎网讯  一辆豪华轿车凌晨出车祸,损失达34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但二审中因为司机“不合理离开现场”情节引起了较大争议,南京中院经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票决,合议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一判例成为类似案件的“风向标”,此后各级法院此类诉讼也大为减少。日前本报记者在南京中院采访发现了该判例鲜为人知的“内幕”。

案件回顾

豪车凌晨翻车损失34万遭拒赔

南京市民吴某驾驶一辆豪华轿车于某日凌晨行驶到南京扬子江大道时翻车,吴某称当时由于天黑视线不好,车子撞上了一块石头导致翻车。事发后,他受惊过度且身体受伤,致电自己的父母陪同去医院,同时通知朋友林某到现场处理。林某在吴某离开后拍摄了事故现场,并打电话给认识的修理厂将车子拖走。12小时后的当日中午,吴某报警,因该起事故为事后报案无事故现场,交警无法确认事故原因。当日下午1时许,吴某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碰撞。保险公司定损确认车辆损失金额为34.4万元,但认为吴某没有及时报案,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难以确定,因而拒赔。

一审判决

司机蹊跷离开,但合同有约定,判赔

索赔遭拒后,吴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吴某等人的证言虽存在多处矛盾不予采信,但是保险合同上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吴某在此期限内通知了保险公司,而且保险公司拒赔时未举证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4.4万元。

一审审判长昨日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法院目前实行的是电脑分案制度,案子由哪个法官审理,不是院长或其他领导指派,而是根据每位法官的专长、经验等,通过电脑分案系统随机确定。这项制度从去年就开始了,主要是防止暗箱操作,排除人为因素。她分到此案时也比较重视,因为这种保险理赔的案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而且存在一定争议。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尽管认为吴某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确有蹊跷,但是保险合同约定了有效报案时间是48小时,吴某报案的时间没有超出这个期限,而且保险公司对事故原因、车损原因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相反,吴某自己提供了证据,保险公司无法推翻,所以认为他已经尽了合同义务,故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判决

司机“不合理离开”,保险公司不用赔

南京中级法院去年上半年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并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1万多元。

昨日上午,南京中院此案二审合议庭法官周毓敏介绍说,一审作出的判决是因为对事实部分还存在争议。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是否是撞上石头倾覆所致,保险公司对此有争议,但又提供不出证据,这也是它一审败诉的原因。

二审合议庭采用了二审较少采用的“依职权调取新证据”,而不仅仅是在原有证据上审查。保险公司放弃了对“因倾覆而翻车”的抗辩,予以承认。那么,争议就只有一个:吴某离开现场,12小时后才报案能否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当事人遗弃车辆逃离现场或故意破坏毁灭证据,不赔。此案中,吴某算“逃离”吗?合议庭调取了吴某事发当日凌晨的省人医检查申请单一份,项目为清创。合议庭认为,事故发生后,吴某与父母和朋友联系,后来到医院,清创费为20元,只是轻微受伤,不当场报案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事发地和时间并非交通繁忙地段和时段,不需要立即清理现场。吴某事发后的行为,不符合一个取得驾照多年的驾驶人所为,所以认为是“不合理离开”,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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