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上访受保护 违法上访受追究 东台检察官提醒:别让维权变违法!
依法依规正常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尽管绝大多数上访人都能够做到文明信访、依法上访,但仍有少数人在思想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产生非正常上访的行为。
非正常上访
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正常上访人也可能因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引发的犯罪及后果
寻衅滋事罪
【案例】
王某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违法上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检察官释法】
寻衅滋事罪是非法上访人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接访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此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
【案例】
刘某以其原退休单位拖欠其工资等为由,多次到中南海等地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检察官释法】
上访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公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上访人员与接访人员发生身体冲突,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此罪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例】
谢某、黄某为恢复烟花炮竹生产而制造影响,非法组织某镇烟花炮竹行业业主及员工共200多人到市区人民广场集会、示威,到广场出入口处集会、拉横幅,不顾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劝告,走上道路游行,致使交通堵塞约1个小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非法集会、示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释法】
上访者未依法申请或未按照已申请、许可的方式,聚集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共道路列队行进,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进行抗议、支持、声援等活动,可能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虽然依法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许可进行并服从安排,否则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例】
2004年至2010年期间,彭某因征地拆迁一事,数十次前往省政府及北京的日本大使馆、美国大使馆、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重点地区通过喊口号、下跪等方式“上访”,并聚集其他“上访”人员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大门前喊口号、拉横幅,致使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无法正常办公,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释法】
上访者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等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罪对首要分子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案例】
张某认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在向政府所要巨额赔偿未果后,与另外两位亲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将弟弟的尸体抬到政府办公楼内停放,致使县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被判刑,最高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检察官释法】
上访者聚众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行为,可能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此罪对首要分子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
【案例】
段某与他人商议,为了向区政府施加压力,解决他们客运面包车即将到期后的经营权问题,组织全体50多辆面包车司机将车停在某客运南站内罢运,致使该客运南站秩序严重混乱,大量旅客滞留,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检察官释法】
上访者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此罪对首要分子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
【案例】
李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李某高指示他人殴打其父,致其死亡,采取非正常上访的方式,企图使李某高等人受刑事追究,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释法】
上访者由于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为了引起进一步重视或出于报复心理,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此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信访人如何依法上访
非法上访还可能引起诸如危害公共安全、敲诈勒索等犯罪,检察官提醒您:了解信访政策,合理信访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切勿盲目横冲直撞,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作者:江苏省东台市检察院 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