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发布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3.09.2017  16:09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以下禁忌事项要注意(供参考)~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3.不明来源的所谓“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赌、毒”等不发 5.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不传播 6.不要在群里公开诋毁、辱骂他人 7.涉及国家机密、军事资料不发 8.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自己建立的一个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2: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 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其实,现实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却是鱼龙混杂,经常有人发布不当政治言论,或者是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视频等内容。对此群主若总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出现影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党政纪处分。 案例3: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案例4: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 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光广东法院2015年至今公开的就有约30份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的裁判文书。 为什么群主要担这么大责任? 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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