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贪官最高可获奖50万 十种情形明确为打击报复
查处职务犯罪,群众举报是发现线索、寻找证明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中,发现了贪官,却不一定敢举报:被举报人可能会打击报复,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显给大家撑腰:大胆举报不用怕!
要求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实名举报者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
具体包括: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等。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保护措施会进一步细化
《规定》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规定》特别指出,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金不设上限
《规定》明确,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规定》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1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2 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3 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4 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5 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6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7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8 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9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10 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